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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与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研讨会综述

  
  5、律师应主动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有学者主张,在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中,要改变“案件走向律师”的律师被动参与模式,律师在没有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下,可基于自身的职业敏感主动调查而发现潜在的群体诉讼并启动群体诉讼程序。律师主动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首先可促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理性化、增加谈判与和解的可能性,其次可使不可控的人数众多的一方纠纷主体变得可控,最后可推动诉讼的有序进行和纠纷的和平解决。为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来维护社会公益,应建立胜诉酬金制度,将风险代理收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件,“90%的律师费由10%的律师来收取”的律师费收取概况反映出来的“少数的律师做大量的事情,大量的律师做少数的事情”的律师工作量概况表明在我国当前建立胜诉酬金制度具有可行性。该学者基于如下三个理由,主张在我国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中建立律师强制代理制度:(1)群体诉讼异常复杂、程序烦琐,诉讼双方实力差距悬殊,律师参与可平衡诉讼双方的对抗状况;(2)群体诉讼多设计社会公益的维护,律师的参与可更好的维护社会公益;(3)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可保证律师的案源并刺激律师承办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积极性。

  
  6、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应实行法院调解前置和应有条件实行陪审鉴于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更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相统一、更注重秩序维持之目的的实现和部分法院已将法院调解作为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之首选方式和必用手段的实践,有学者指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应实行法院调解前置、能调则调,这样一方面可彻底的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可大大节省司法资源和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有学者指出,鉴于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激烈对抗色彩和群体诉讼相较于一般诉讼对审理过程的民主性、公正性要求更高,我国的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应适用陪审制并需借鉴专家陪审制对陪审制目前存在的不足加以克服。考虑到陪审制的成本较高、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周期不宜过长等因素,该学者建议适用陪审制来解决群体性纠纷案件应是有条件的,只有没能达成调解的群体诉讼进入到实质审理阶段才可适用陪审制。

  
  7、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配套机制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不能错误的坚持司法万能主义,诉讼既不是群体性纠纷解决的惟一方式,又不可能是所有群体性纠纷解决的最好模式;减少和预防群体性纠纷离不开政府的依法行政、公民和法人的依法经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非政府组织应在化解群体性纠纷方面发挥更大、更早的作用。此次研讨会的与会人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兼有,研讨角度是宏观与微观并存,研讨方式是论证与交锋并存,具体进路是建构与批评同在。面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语境中如何运用诉讼的方式有效的解决群体性纠纷这一理论和实务方面的双栖难题,研讨会取得的一系列积极成果令人欢欣鼓舞。 感谢林晓艳、刘虹蕴等同学对会议录音辛苦且高质量的整理,但该综述的文责由作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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