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研究路径
(1)要努力找到学术界与实务界的沟通话语有学者指出,在有关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研究方面,学术界与实务界也不例外的存在严重的隔阂,典型表现是“各唱各调、互不理睬、互不买帐、互相指责”,这不可避免的导致学术界辛苦获得的研究成果与实务界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之间出现了的大面积的断裂状态。为消除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的隔阂并进而切实推动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方面的研究取得实质性进展,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应改进研究的视野与方法以寻找学术界与实务界之间可以进行真正沟通与实质性交流的共同话语。
(2)要有中国问题的意识群体性纠纷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两大法系对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都投入了大量的制度性资源,如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和日本的选定代表人诉讼制度。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尽管两大法系既有的制度设计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但不能采取盲目迷信的态度和草率冒进的作法,因为它们的制度都有特定的知识背景、文化传统,都与特定的国家权力结构、利益分配格局、司法的角色定位与实际影响、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等因素密切关联,简单的移植必然会发生令人失望的结果。中国相关的具体制度模式必须要立足于能够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有专家将立法意图上集各种优势于一身但既不能解决纠纷、又不能影响公共政策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与既能解决纠纷、又能影响公共政策的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加以具体比较,有力的指出中国问题的意识在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制度改进中绝不可缺席。
(3)要重视对群体性纠纷的类型化研究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依照一定的标准对群体性纠纷进行尽可能的细分是研究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之制度改进问题的前置作业和必经程序。离开这一前置作业和必经程序,相关的对策设计要么顾此失彼,要么捉襟见肘。有学者坚持司法边界主义的立场,将群体性纠纷分为因体制改革和政策变化而导致的、不应由法院来解决的非现实性纠纷和现实性纠纷;有学者将群体性纠纷区分为宜司法的群体性纠纷和不宜司法的群体性纠纷两类,在宜司法的群体性纠纷内部又将其细分为宜调解的群体性纠纷和不宜调解的群体性纠纷。
二、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具体问题
1、法院在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中面临的困境与可能的出路有专家首先认为,针对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各方对法院的指责和批评主要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1)法院经常不受理,剥夺当事人的诉权;(2)法院拆案分案,不当的追求部门利益,目的在于多收费、快结案;(3)法院对群体性纠纷以庭外和解的非判决方式解决,怠于行使职权,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4)法院在群体性纠纷面前持消极态度并处于被边缘化的境地。接着指出,“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视群体性纠纷为预防、减少和化解之对象的工作指导思想预设以及对因受理群体性纠纷案件而可能被指责为“给党委和政府添乱”的顾虑使得法院在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中无奈的陷入身不由己的困境,这决定了法院在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方面的努力不能太超前,要逐步、稳妥的取得进展,也需要妥当的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设计必须以维护稳定、有利于司法功能的发挥为前提,必须在司法主导、政府和社会参与的框架内去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