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与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研讨会综述
刘加良
【全文】
如何用诉讼的方式科学、有效的解决群体性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推动相关探讨向更广层面、更深层次拓展,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于2008年6月28日在山东青岛合作举办“社会和谐与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出版社、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广西大学、南京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北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深圳大学、西北大学等单位的40余名专家学者就会议主题“社会和谐与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进行了广泛的研讨。提交的会议论文主要有:蔡虹的《涉农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张永泉、孙建荣的《律师参与我国集团诉讼的思考》,赵旭东、崔玲玲、王秀萍的《论我国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配套机制》,易萍、任燕妮、孙龙君的《群体性纠纷的诉前解决机制研究——以人民调解制度为中心》,柯阳友的《群体诉讼的界定与司法应对》,段厚省的《论群体诉讼与司法独立之关系》,卞辉的《对我国群体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邓晓静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及其救济机制》,马晓锐的《论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毛洪涛的《律师代理群体性诉讼实务研究》和侯继山的《建立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制度》。
一、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宏观问题
1、群体性纠纷诉讼解决的必要性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伴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与高速发展,群体性纠纷的具体类型越来越多,群体性纠纷的内在结构越来越复杂,群体性纠纷的消极影响越来越广泛,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越来越急需。我国现有立法虽然对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有所规定,但相关规定具有内容粗疏、操作性不强等缺憾且其在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因存在诸多障碍而不如人意,这导致我国目前的许多群体性纠纷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化解,其结果已经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了不可忽视、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语境中,为最大限度的增加促进和谐的因素,也为最大限度的减少有损和谐的因素,我国群体性纠纷的诉讼解决刻不容缓的需要探索出可行且有效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