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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环境污染有其特殊性,即其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长期性、隐蔽性、后果严重性和难恢复性的特点,如果无视这种特殊性,仍然按照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势必造成一部分重大环境污染者逃脱刑责。为应对这种特殊性,我们认为,应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

【作者简介】
李宇先,1962年10月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1982年9月考入武汉大学哲学系。1986年7月1日从武汉大学哲学系毕业分配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至2005年5月29日。1995年12月获湘潭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3月12日被聘为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2008年3月至2013年3月)。2008年6月18日被聘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和湖南大学“诊所法律教育”高级顾问。著有《新刑法通释》(人民出版社1998年、执行副主编)、《证券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与贺小电合著)、《聚众犯罪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
【注释】

    周道鸾.刑法的修改和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691。
    付立忠.环境刑法学.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87。
    杨春洗等.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71。
    陈永忠,陈录。试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8,(6):20。
    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5。
    杜澎.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123。
    陈仁,朴光诛.环境执法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54。
    孟庆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探讨.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3):24。
    转引自覃志军,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湘潭师范学院学报,2004,26(2):43。
    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
    李光禄,牛忠志.论刑事严格责任原则的合理性.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1):53。
    骆梅芬.英美法系刑事法律中严格责任与绝对责任之比辨析.中山大学学报,1999,39(5):1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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