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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探析


Thoughts on Subjective aspects of Crime of Gre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李宇先;董玉洁


【摘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而排除故意。司法实践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严重后果持故意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而应当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等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如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和我国民法的过错推定实质是一致的,它没有违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没有否认罪过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构成要素,它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部分。环境污染具有众多特殊性,为了应当对这种特殊性,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认定中应当引进严格责任。
【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严格责任;绝对责任
【全文】
  
引 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工业生产水平也得到极大提高。人们在享受工业生产给社会聚集的巨大财富,给生活带来的便利和舒适的同时,人们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却也在遭受着空前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和人类生活息息相关,经济发展保障人类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是与之俱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又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灾难和隐患。为了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保护广大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专设了破坏环境资源罪,规定了一系列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其中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就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但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仅选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进行探讨。

  
  一、对刑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的观点述评

  
  在刑法学理论界,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争议很大,但是概括起来不外乎以下几种: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行为,而仍然实施,过失不构成本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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