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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人公司相关法律问题

浅析一人公司相关法律问题


陈艾健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一人公司正是在这一趋势下出现的。在世界范围内,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一般都经历了从各国公司法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到逐步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一直到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我国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这是我国公司法理论的重大突破,对于繁荣我国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竞争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必须对其有良好的法律规制。本文通过案例导出一人公司问题,接着通过对一人公司概念、分类、产生与发展、对传统公司制度冲击、法律规制及制度完善的分析,旨在对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略尽绵薄之力,也希望对一人公司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律规制;法人格;有限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全文】
  
  引子

  
  上海万兴汽车实业有限公司诉陈燕青债务纠纷案——实质上一人公司法人资格的认定

  
  案情:

  
  原告:上海万兴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

  
  被告:陈燕青

  
  江苏省宇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奇公司)由南京深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祥公司)、江苏飞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鸿公司)、江苏凯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威公司)于1996年10月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1997年1月10日飞鸿公司、凯威公司退出,三方签订协议书1份,主要内容为:宇奇公司由深南祥公司独自经营,深南祥公司退还飞鸿公司、凯威公司投资款,宇奇公司的所有权归深南祥公司,深南祥公司若转让宇奇公司,飞鸿公司、凯威公司配合出具一切手续。

  
  1997年9月1日深南祥公司将宇奇公司的资产转让给了陈燕青,并签订了“协议转让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深南祥公司将宇奇公司的所有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收应付款及办公设施(附清单)一次性折价22万元,全额转让给陈燕青,转让后宇奇公司所有权归陈燕青所有。之后,陈燕青未到工商所办理企业变更手续。2001年7月31日宇奇公司被江苏省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1998年开始被告以宇奇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发生了业务往来,因拖欠货款未付,于1999年12月29日写下欠条一份,内容为:“万兴配件部:因我公司目前存在资金困难,一时难以付清,经协商决定在2000年元月至2000年6月分期付清。”落款为宇奇公司陈燕青。因被告未写欠款数额,原告单位工作人员包冠华在欠条左下方写下:“实欠66897。40元”。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宇奇公司系深南祥公司、飞鸿公司、凯威公司共同投资开办,1997年1月10日飞鸿公司、凯威公司将投资转让给深南祥公司,退出宇奇公司。1997年9月1日深南祥公司又将宇奇公司转让给被告。被告未到工商局办理企业股东变更手续,也没有其他股东加入。宇奇公司的股份经转让后实际股东仅有一人,宇奇公司实际上已成为独资公司。宇奇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故宇奇公司的欠款,依法应由陈燕青承担给付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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