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专利档案的审查材料作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必备文件之一,让
专利法中的专利创造性审查和判断与专利侵权诉讼的“等同原则”的扩张性相一致起来。这样的提法不是人为增加专利诉讼技术难度,目的在于在立法创设权利的同时,制定出为将来防患专利侵权纠纷的专业标准,假如以后立法如此这般变了,可以骄傲地说专利纠纷在实体上变得泾渭分明了,裁决自然会游刃有余许多。
还能有效地避免有些中级法院立案庭不愿意立知识产权案件的现状,也使某些知识产权审判法庭以程序法为主,相当多的案件适用程序法结案,尤其是实用新型和不正当竞争竞合这一类案件,让这一种怪状得以彻底改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解释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有的专利审理都离不开权利要求书这一法律文件,它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相对而言处于从属地位,其本身不能够确定保护范围,在解释权利的要求时防止范围的任意变化。
另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审查相对简单,审批过程仅仅8个月左右,有的创造性极低,又因为专利产品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使得以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打假诉讼越来越多,导致专利权的滥用的极端案例,说明在我国专利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着重大问题。
专利法的修改时,新规定了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新型检索报告制度的配套规定,虽然可针对性的解决以上存在的某些问题,但也产生了新的弊端。
在郑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游梁式抽油机平衡块安全保护装置》发明专利纠纷案件中,因为存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争议,被告认为国家授予的专利证书在审批环节上存在瑕疵,抗辩的同时提出复核,阻却了专利诉讼。让这一起侵权事实清楚,侵权非法获利巨大的专利侵权案件蒙上了一层阴影,权利方要求法院核实证据的申请被拖延了一天又一天,在程序上侵权方占尽先机,权利人损失在加大,诉讼却举步维艰,特殊的程序助长了某些审理专利案件法官的特殊脾气,个性十足,会在适当的场合、不适当的时间,让没有专利代理经验的律师做一些不合适宜的事情、说一些不合适宜的话,然后羞辱一番,待偶尔代理一起专利案件的律师彻底迷失自己之后,由衷感慨到:专利案件的程序很专业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