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不正当竞争案件思索(二)
王建胜
【全文】
某企业是靠几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与之相配套的相关产品进行经营的,这家公司发展的飞快,从最初的十几万元的家底,短短数年公司资本膨胀到二千多万。另外一家企业先高薪挖走了这家公司的得力干将、技术人才,进而模仿其经营模式,挤占市场份额,两家公司的“竞争”一度达到白热化状态,最后竟然惊动了当地刑警,一家是丢失专利产品的受害人,一家则是盗窃、窝脏的犯罪嫌疑人,闹得天昏地暗,鸡飞狗跳。
这场没有证据的闹剧加速引发了两家公司的一场知识产权诉讼。
诉讼涉及专利侵权的事实不多,其所占诉讼标的的份额较小,关键事实主要集中在大量盗用受害单位的宣传材料、职工操作手册、宣传画、宣传照片、教学培训图表连线等平面书证,此外两公司企业名称也极为相仿,企业宗旨标语、文化口号等也大同小异。
专利权权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相似点为:两行为存在同一种因果关系,涉及的事实除了角度不一样之外,几乎可以完全重叠;在程序上两者的级别管辖都通归中级法院一审。
诉讼请求能否和二为一,虽有争议,实践中无一例外的都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这里要提的是审理重点在那里,如果不区分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如何解决的途径,如何避免法律冲突等问题,就没有必要把知识产权案件单列出来了。
由于现今这类案件很典型,存在多发迹象,有必要加以甄别。
既然在程序上不冲突,实体上就应该有解决的办法。比如,首先认定侵权事实是否存在,无论专利还是不正当竞争,只要产生了损失,不管事实有何不同,损害结果的产生不会随着不同的事实而有所不同,可以说从这种意义上说具备依个案灵活处理的条件了。
就以本案而言,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区别明显,笔者认为,新型维权难度相对更大,取证工作相当艰巨,“等同原则”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慎用、少用,针对有些相关侵权事实,特指不正当竞争竞合这一种情况,最好不要分开审理为妥。
比如,废除现有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改为专利权人提出类似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请求,这样一来几乎排除了出现竞合之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