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的言论,当然也会遭到很多人的反驳,包括网友和媒体的所谓“炮轰”。这种反驳和“炮轰”,自然也是无可非议的。这其实体现了公民的自由讨论。越是有更多的这种公民自由讨论,越是容易形成公平合理的全民意志,制定正确的法律。这里,人大代表毋须指责媒体和网民不留情面,因为媒体和网民本来就享有自由讨论、批评的权利。推而广之,所有的社会公共组织和成为社会公共人物的官员和名流,当他们凭借公共资源和公共力量而享受和行使权力或权利的时候,也必须认识到公民和新闻媒体同样基于公共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对于身居庙堂的高位者,芸芸众生不是他们俯首帖耳的顺民,而是期待和监督他们履行职责、不负众望的公民群体。一个高尚的公共人物,无论他是官员还是名流,他总是善于和媒体打交道,通过媒体发出他的声音,诚恳接受来自媒体的他人的批评。只是,媒体的舆论引导,千万要防止偏颇和一厢情愿,而是应该尽可能刊登各种不同的意见,而不只是一种声音。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言论就是真理。即便是对于已经生效的法律进行一些质疑,也不能说就是错误的,因为法律同样也不是绝对真理,也需要不断完善。对于这种公民自由讨论制定法律的民主政治过程,新闻媒体应当明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就是为公民的自由讨论提供一个良好的、公平的舞台。媒体并不比公民更聪明,公民的智慧而非媒体的报道决定一个国家的法律是否正确。
卢某的言论是否正确,也是值得讨论的一个话题。他的言论有三层意思。其一,一些劳动法律给中小企业带来压力;其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当由国家制定,而应当交由市场调节;其三,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可以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只要保证劳动者有工作岗位。
首先来看,“一些劳动法律给中小企业带来压力”。尽管很多人不情愿承认,但不幸地是,客观上这是正确的。国内关于《
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和部分企业的应变行为表明了这一点。一些人认为,《
劳动合同法》只是加重了违法企业的负担。这样说并不实事求是,而有以偏概全之虞。山西“黑砖窑”事件并不是
劳动合同法的问题,而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奴役劳动问题。这是超越劳动法律底线的违法犯罪行为,与是否执行劳动合同无关。而《
劳动合同法》最显著、最重要的制度是劳动合同长期化,即鼓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对企业的正常解雇行为课以补偿金。这一规定对大型国有企业并不难做到。但是,处于市场经济的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他们并不具有雄厚的财力,而是在市场的缝隙中寻求生机。因此,灵活的用工制度为其必须,而僵硬的固定工制度不仅加大了他们的劳动力成本,而且使其不容易通过经济性裁员摆脱经营困境,而且,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客观情况,也使得企业主缺乏市场公平感,其结果是很多企业倒闭或卷款外逃。因此,必须正视我国劳动保障法的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特性,要考虑到较高的劳动保障水平对属于企业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一些本来应当属于基本社会保障的内容,应当由国家而不是企业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