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些专门从事协商民主研究的学者选择性地在浙江进行协商民主试验,如何包钢等在浙江温岭泽国镇扁屿村的协商民主试验。这是学者们在浙江已有的“民主恳谈会”的基础上,将协商民主的程序和理念进一步嵌入其中,从而检验协商民主在中国农村的可行性。参与设计和观察的何包钢教授总结认为,村民通过参与协商过程,讨论和达成共识的能力都得到了明显增强,试验过程同时证明建立独立无涉的会议主持人制度、代表随机抽样制度、信息先行公开制度以及问卷调查表决的决策机制对于村民自治中引入协商民主具有重要价值。[35]笔者更加关注的是扁屿村试验中的决策机制,即“问卷调查表决的决策机制”——议题最终的处理意见取决于每个参会人员对问卷的回答,“在小组和大会的讨论过程中,每个参会人员相互讨论和影响,然后影响他们对问卷的回答,由此最终影响村庄处理重大事件的意见出台,这就是恳谈会的影响路径。”[36]这种问卷调查的决策机制颇有新意,如果引入村民会议程序,并且很好地衔接小组和大会这两个阶段的协商过程,将能很好地解决村民代表会议“驱逐”村民会议的现象。另外,由于代表是随机抽取,并且可以包含利益相关的外来人员代表,这将使参与面得到扩大,协商过程将容纳更多的利益群体,因而协商将可能更富价值和更为深入,其结果也可能将更容易被接受。
(2)对浙江经验的一个小结
浙江的协商民主经验走在了中国的前列,这是村民自治民主模式的转向与深化。以往希望靠搞好民主选举就能解决好村级治理所有问题的想法被现实证明是片面的。浙江的协商民主,从最初的“民主恳谈会”到后来较为规范的“民主听证会”,再到有学者规范指导的协商民主试验,积累了不少经验,当然也看到了协商民主中国化的诸多限制因素,比如制度的外在性问题导致内部动力不可持续、精英支持作为启动协商民主的关键以及协商过程反映的中国传统文化与社会结构的消极影响。为此,何包钢等提出“有限协商民主”的概念,试图整合协商民主的规范程序与中国农村实际情况之间的差距,使得协商民主的改进程序更有利于中国农村治理上的接受与应用。他们提出的“有限协商民主”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一是要嵌入到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去,不可能完全按协商民主理论设定的条件去做;二是应用于重大事件的讨论与决定上;三是渐进性,即需要一个不断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为此,他们特别推荐以下制度:主持人制度、参会人员随机选拔制度、事先信息发布制度、问卷调查决策制度、领导干部相对隔离制度、观察员制度以及重大事件民主协商制度。[37]
应该说浙江的协商民主试验获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关官员的支持和学者的努力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村民自治的决策过程确实需要“协商”,但是“协商”与“参与”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参与”是否像在宏观政治过程的协商中一样需要让位于“协商”?协商民主如何整合村民会议程序和村民代表会议程序?进一步,协商民主所提供的民主图景是否能够完整回应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需求?也因此,在特别关键的决策程序上,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直接性”体现在哪里?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思考协商民主在中国村民自治的“参与式民主转向”时加以更深入的思考。
2、重庆开县麻柳乡的“八步工作法”
“八步工作法”是中国村民自治过程中对于农村公益事业如何决策、管理和监督的一种系统性制度创新。这一创新根源于传统农村治理体制的深刻危机。
重庆开县麻柳乡原是有名的贫困乡和“闹事乡”,1999年前后,由于多种原因,干群关系紧张,群众上访量大,甚至出现围攻政府的“99·6·14”事件。当时的麻柳,秩序不稳,环境不顺,民心不齐,干部精神不振,工作推进困难,形势异常严峻。[38]这种情形在中国农村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由于管理方式的不民主以及对群众利益的长期忽视,麻柳乡从村到乡发生了深刻的“合法性危机”,基层组织缺乏威信,基层工作难以推行,而且遭遇到群众的直接抵抗。越级上访本身从上、下两个方向逼迫麻柳乡改革传统的乡级治理和村级治理。修建双河口大桥是“八步工作法”制度创新的突破口。修桥初期,由于涉及筹款等问题,尽管修桥本身绝对属于公共利益,但该项目仍然受到群众的普遍抵制。信任危机不解决,即使是公益项目也难以得到群众的支持。在此情况下,乡党委政府作出两项富有创新意义的决定:一是充实领导小组,每村推荐一名群众加入,并由3名群众分别作会计、出纳和保管,由群众管钱,干部只管事;二是将方案交由群众讨论全民公决,同意的签字盖章。结果95%的群众同意该方案,大桥在4个月内即修建完成,由于群众管钱,工程款结余3万多元,结果按人均9.4元退还群众。双河口大桥项目中的民主化试验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政治与社会效果。类似的经验后来在其他许多农村公益项目上得到应用,效果良好。制度创新成功的一个直接证明是:从2000年到2006年,麻柳乡无一起上访事件。
麻柳乡的民主治理经验被概括为“八步工作法”,即:
(1)第一步:深入调查收集民意,征求群众意见的面要达到60%以上(弄清大多数群众需要办什么);
(2)第二步:召开会议初定方案(展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初步讨论具体怎么办);
(3)第三步:宣传发动统一思想和认识;
(4)第四步:民主讨论确定方案(多次召开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在初步方案的基础上,根据群众的意见修正完善,形成最终方案;并在会上推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人选,普通群众必须达到50%以上;为避免干部财务上拎不清,成立群众财务管理委员会,所有财务均由群众代表管理,村民干部管事不管钱);
(5)第五步:户户签字进行公决(赞同的达到85%,才予以实施。否则暂缓);
(6)第六步:分解工程落实到户;
(7)第七步:各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8)第八步:竣工张榜公布(由群众财务管理委员会清理财务)。[39]
领导“八步工作法”制度创新的麻柳乡党委书记李红彬总结认为“八步工作法的实质在于:民主决策,让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民主管理,让群众自己管理自治的事情;民主监督;让群众自己监督自己的事情。其间处处细节体现了基层民主政治精神。”[40]笔者以为这样的总结非常精确地解释了村民自治民主体系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本质含义。
“八步工作法”以“项目管理”的结构,将普通群众吸纳入决策和管理体系,在群众和干部之间形成项目(而非日常)上的分权,确立了真正的“人民主权”模式,这既没有冲击日常的行政管理,又将群众的参与和决策权力合理纳入。在笔者看来,作为落后地区代表的麻柳乡却创造出了甚至比浙江的协商民主更加符合基层民主原则及富有实效的民主制度。“票决制”这种被精英民主论者横加批评并避之唯恐不及的直接民主形式,由于被整合进一个设置了丰富的公共协商程序的体系之中,被假想的“暴民政治”没有出现,出现的是真正获得实现的、健康的村级和乡级民主。当然,规模本身就是对民主的一种限制,在乡一级采纳票决制对于中国的乡级治理也许并非常态(“八步工作法”的危机性起源可以佐证),那么整合了直接民主形式的“八步工作法”在村级治理中则不仅直接符合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原则,而且同时加进了协商民主的合理成分。如果说在乡一级,协商民主是作为代议民主的补充,那么在村一级,协商民主应该成为直接民主的补充。实际上,“八步工作法”已经在村级治理中得到了重要应用。更重要的是,我们发现“八步工作法”有可能很好地解决所谓的“两委矛盾”以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之间的矛盾,因为在“八步工作法”中,村委会、党委会以及村民代表会议都可以被归入协商过程,而决策权仍然由全体成员占有并行使。这对于我们重新思考村民自治中的直接民主原则及其实现具有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