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开征物业税对我国房地产市场来说应该是利大于弊。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强劲需求中,很大一部分是投资性需求,所以要控制房地产市场过热,必须有效地降低这部分需求,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区分房地产的消费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在房地产消费环节和保有环节实行差别性的税收政策,鼓励消费性需求,抑制投资性需求。物业税的开征不会对房价造成特别大的正负影响,因为物业税是从成本的角度影响价格,而住房价格除了土地的供应,价值规律决定的供求关系外,还决定于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由收入水平决定的有效需求。物业税的开征会大幅降低房屋开发成本,平抑房价,引导住房理性消费,从而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再者,就商业银行的房贷风险而言,是否开征物业税并不是其中的决定性因素,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以及担保物的价值高低才是问题的关键。就政府的财政收入来说,物业税的特点之一就是改变了原来按物业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征收的办法,改按一定年限评估价值进行征收。相对现行模式而言,其税收收入相对稳定,因为在现行模式下,土地价格是对未来几十年土地收益的贴现值进行估计,这样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未来收益的折现值有可能被低估。而实行物业税,每届政府收取的是当年的土地收益,不但财政收入相对稳定,而且会避免和减少政府官员因任期届满而出现滥用土地的短期行为危险。
(二)我国目前开征物业税的条件是否成熟
在谈到开征物业税的条件是否成熟时,有学者先对其中的条件进行了界定,认为开征物业税应具备以下五项基本条件[7]:一是具有成熟、充足的税源。我国即将开征的物业税以不动产为征收对象,不动产的数量或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人们占有产权明晰的应税不动产必须具有普遍性,这样开征物业税才有足够的税源条件。二是具有明晰的产权制度。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要求产权清晰。政府要向业主、向产权所有者征税,而不能向租用者征税。开征物业税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归属关系。三是具有健全、规范的评估机构。物业税一般以不动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必须建立科学的不动产评估制度,有健全的不动产评估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评估人员。四是具有规范的房地产收费制度。开征物业税,特别是要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必须对现行房地产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规范费的征收,防止费挤税。五是具有完善的税收征管配套措施。开征物业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税收征管配套措施作保障,如建立财产登记制度,强化税源管理,逐步推行一名登记制或实名登记制;建立健全财产评估制度,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品德的注册评估师;建立并完善经纪人队伍,普遍提高居民的房地产知识;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等。
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开征物业税的条件,其理由是[8] :1、中央《决定》[9] 中有关改革房地产税的表述,已为我们开展物业税改革的国际借鉴研究指明了方向。2、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予以高度的重视,已连续两年将物业税改革列入全国性理论调研课题,为开征物业税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3、我国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不动产数量已达到一定的规模,尤其是住房私有化已形成普遍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城镇住房产权私人拥有率已达到了80%,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充足稳定的税源。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已经出台,明晰了产权关系,国家对不动产将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将不发生物权效力;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等条款都将产生法律效力,为房地产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为物业税的计税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10]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在全国六个城市进行了物业税改革试点并已初步取得成效。尤其是根据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同采用重置成本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等不同的评估手段确定评估值,并根据模拟评估结果,从税基、税率、税负、税收收入等不同角度开展了数据分析,从物业税的内涵、实质和功能出发,对物业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起征点、减免规定、管理办法等进行了系统的思考和实践,为改革我国房地产税制,开征物业税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参考。6、国际上的成功做法,可供我们结合我国国情予以科学的借鉴,关于物业税的宣传已经广泛进行。7、由于物业税的开征能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并可发展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各级地方政府已给予了高度关注、重视与支持。8、全国税收征管的软、硬件建设已有足够的能力为开征物业税提供有力的业务和技术支撑。9、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征收在逐渐清理、规范,资产评估制度也在不断健全,评估机构在不断壮大等都为开征物业税创造了条件。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类似的观点,认为我国已经进入开征物业税的最适宜的经济时期,理由是:1、我国经济发展,财富增加,为物业税开征提供了雄厚的基础;2、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税收增长结构,对开征物业税提出了新的要求;3、城乡间、地区间的财产分配不公,需要运用物业税加大调节力度;4、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家税收体系不健全,需要健全财产税体系;5、与发达国家相比较,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开征物业税的最好时机。[11]
另有观点认为,作为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物业税无疑具有抑制需求并遏止投机、投资房产的作用,而目前房价快速上涨的公认原因之一便在于需求刚性。因此,物业税似乎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下一步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然而,对于这种看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却并不认同。“设置物业税应该是税收制度的一次完善,主要目的是为地方政府寻找一个稳定的税源,而不是调控房地产。”物业税肯定不会成为进行房地产调控的短期手段。[12] 在2006年1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我国物业税开征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他说:开征物业税一是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二是有利于解决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按评估值来征税,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也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四是有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但目前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技术和征管问题还很多。税务总局正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的试点工作,为物业税的开征积累经验。[13]
笔者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观点不无道理,物业税的开征条件分为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两个方面。目前而言,我国是否具备开征物业税的条件,主要取决于是否彻底解决了相关的政策配套、征管技术处理、纳税人心理以及征管权限划分等难题,在物业税的立法调研中,只有就这些问题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统一认识,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善的物业税收理论体系,才能制定出一部科学的物业税法,从而为物业税的开征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物业税应为地方税还是地方与中央共享税
物业税应为地方税还是地方与中央共享税,目前认识也不统一。
主流观点认为,国外的物业税基本上都是地方税,所以我国的物业税应归入地方税,这是由物业税的特性决定的。物业税的征收对象是不动产,其在空间位置上天然具有地方属性。不动产的贬值、升值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和环境保护等建设状况有关,在价值创造上同样具有地方属性。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物业税与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关性较高,香港、韩国汉城等地来自不动产的税收占地方税收收入的70%。从国内发展趋势看,物业税是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税种。我国正处于加速城市化的阶段,城市化必然带来房地产业的大发展,这意味着物业税的税基在不断扩大。随着我国人均收入跃过1000美元大关,房地产成为消费升级新的热点,这必将推动城市不动产膨胀式的积聚,为物业税提供源源不断的税源。而且,城市交通、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飞跃发展,必将使房地产存量和增量产生不断的升值效应,大大提高物业税的含金量,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使税收收入不断增长。反过来,正是因为具有广阔的收入前景,物业税必将对地方政府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从而推动城市化的进程,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应把物业税归入地方税,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物业税涉及到千家万户,离开了地方政府恐怕难以落实。作为一种地方税,如果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可以想象这个税推行成功的可能性会相当低。在调研中发现,地方政府在物业税问题上,存在一种很矛盾的心态。一方面,他会觉得增加了税源,对税收增加感兴趣;另外一方面,也有很多的担心,担心收取物业税会对投资环境产生负面影响。[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