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记备案制度可诉性之研究
李佳明
【摘要】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一个行政登记备案案件讨论,从而引发的思考,关于行政登记行为错误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我们是否具有可诉性。以及可诉性制度应该如何安排展开一些论证。
【关键词】行政备案;行政登记,行政行为,可诉性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准备从最近发生在我们国家一个比较大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一案着手,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力图去发掘其制度中更加深刻的东西。
在200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某区的5套营业用房出售给杨某。次日,双方在该区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2006年1月,该开发公司向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注销以上房屋的登记备案,并提交了两份伪造有杨某签名的虚假证明材料,房管局遂根据开发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将上述登记备案予以注销。随后,开发公司将该房屋备案在张某名下,并办理了转移登记。后来杨某对该注销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里的介绍只是一个案件的简要,案件本身包含了更多的关于当代中国社会和中国政府行政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信息。对于这个案件,也许在中国是一个很寻常的案件。[1] 然而,这个案件却给我们提出的问题很多,底蕴很丰富,显示出“形象大于思想”的特点。 [2] 因此,任何理性的解释,对于形象的直面感观都是往往显得很简单、枯燥和无力。尽管如此,理智、较真的追问却可以使那些不明确的、也许是一闪即逝的感触得以明确和清晰。使那些让我们动情的东西以思辨的形式昭示于人间。
当然,本文不可能、也不准备对这个案情的内涵作全面的分析。本文将集中讨论:当我们看到一种更加民主和法治的国度里,又是那种力量,促使这种问题的产生。这种“现代的”的法治在他们那能否运行,其代价是什么?[3] 本文重点是通过对本案的商讨问题切入,同时引发出,更为深层次的讨论,关于行政备案制度可诉性问题。
二、行政登记备案制度之厘清
(一)行政登记的概念
登记,字面意义就是刊等、记载。行政法上所说的登记,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记载、刊登。作为法律用语,它除了单独使用外,常和“审查”;“注册”;“核准”;“公示”等连用,属于广义行政许可的范畴,是广义行政许可的一种表现形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