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演变轨迹来看,我国新闻职业道德问题从初期的行业不正之风,到中期的“四大公害”,再到近期的“新闻腐败”,显示了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一个极其诡异的变局:一方面是不断强化的整肃运动蓬勃开展,另一方面却似乎总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问题变得越发严重。如何评价这样的情况呢?能否说新闻界的道德自律运动毫无作用?或者说新闻职业道德问题难以根治?笔者认为,通过对这些年新闻职业自律运动的措施和成果分析来看,新闻界的职业自律运动是有效的,它谴责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制裁和预防了一些违规行为。但同时也要看到,新闻职业道德问题随着采访报道者和被报道者的心理博弈和利益博弈的不断进行,必然呈现日趋复杂、隐蔽的形式。
因此,要改变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这种被动局面,必须要以前瞻性眼光对“新闻腐败”进行规范化治理,才能未雨绸缪,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一来,首要的问题应当是分析“新闻腐败”等职业道德问题的具体成因。
二、 新闻腐败的成因
我们知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下,我国新闻业与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的新闻事业有了很大变化:新闻业承担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职能,既是党政机关的舆论工具,又是社会民众的公共舆论工具;既是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工具,又具有越来越明显的经济功能。新闻业服务的不同主体之间,例如党政机关、企业、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他们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呈现不尽相同的多样化;而新闻媒体的政治、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之间,也同样存在越来越明显的差别性。因此,分析新闻腐败等新闻职业道德问题的成因,比较适宜的方法是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这种方法兼顾法律制度和经济因素,虽然是当代主要的经济学流派,同时也是当代比较主要的一种社会科学分析方法。
首先,“新闻腐败”是新闻媒体的商业经济功能与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矛盾反映。按照新闻业的一般规律而言,新闻媒体首先应当承担社会公共职责,及时传播各种信息。在我国,则要满足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相应信息需求。但是,如果新闻媒体是市场的赢利者,则追逐利润无疑将成为它的第一目标。因此,很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的社会职能与经济职能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冲突。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新闻腐败等职业道德问题;处理得好,就能够基本做到两全其美。我国新闻界强调新闻媒体要坚持社会效益为首,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这在新闻界的总体逻辑上是正确的,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每个新闻媒体都应当同时首要承担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这两种功能,因为这样做本身恰恰是自相矛盾的。一个主体,怎么可能同时具有两个首要的行为目标呢?事实上只能是只有一个首要目标。这里有一个目标的次序问题。如果以承担社会公共功能为首要目标,则经济目标就是次要的,甚至是不能兼顾的,如同公务员不能经商一样;而市场化的新闻媒体本身必然是以经济功能为首要目标,则它就不应当同时拥有国家权力、承担指令性任务等社会公共功能的目标。否则,这两种首要职能混同在一起的新闻媒体就会因为权力和利润的双重诱惑而导致腐败。这两类新闻媒体不同的行为目标决定不同的经营模式。承担社会公共功能的新闻媒体,是政府必须为社会提供的基本的公共服务品,不能采取市场化经营模式。而市场化新闻媒体,其主要目标应当是通过市场壮大传媒经济力量和增加传媒产品多样性,满足更高、更广、更深层面的文化需要,需要通过人民群众这一广大的媒介消费者市场群体来实现,通过做强、做大,然后达到做好,实现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统一。事实证明,市场化经营成功的新闻媒体,其新闻腐败问题比较少;反之,依靠行政权力生存的新闻媒体,其经营状况通常较差,容易滋生权钱交易式的新闻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