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晒北滩村委会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杨秋良对杨恩家未尽赡养义务,杨恩家由村组按“五保户”对象供养,杨恩家与杨秋良的收养关系已不存在,杨秋良与吴良姣未办理结婚登记,所生三个孩子为非婚生子,且一直没有在晒北滩村居住生活,被告给其颁发户口薄,违反了结婚必须持结婚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和非婚生育户口登证的户籍管理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撤销。
祁阳县公安局辩称杨秋良与吴良姣已形成事实婚姻,1990年晒北滩乡政府填写的分户过录表记载为晒北滩村二组村民,在此事实基础上,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给予颁发户口薄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请求法院维持。
第三人辩称祁阳县公安局颁证行为合法有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秋良成家后返回史家坪村居住,对杨恩家未尽赡养义务,杨恩家由村组按“五保户”对象供养,杨恩家与杨秋良的收养关系已不存在。吴良姣与杨秋良于1983年成亲,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所生三个小孩未在晒北滩村二组居住生活,也未申报出生登记,祁阳县公安局为其颁发户口簿,缺乏迁入手续和出生登记等事实依据。据此判决撤销原判,撤销祁阳县公安局为杨秋良一家五人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杨秋良一家不服,提出申诉。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称:祁阳县公安局颁发户口薄行为是一种补发颁证行为,并不是因婚姻和出生而登记户口的行为,不适用申报结婚和出生户口登记的相关规定。杨秋良未尽赡养义务而否认收养关系进而不应在晒北滩村落户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杨秋良9岁过继给杨恩家当继子,并在晒北滩村二组登记了户口,分得了两处山林,已成为该村合法村民。1990年人口普查,晒北滩乡政府将其全家登记在晒北滩村二组,全家已成为该村的合法村民。杨秋良一家的户口被晒北滩村委会单方面注销,杨秋良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户口,并不是因婚姻迁入和出生申报户口的行为,而是一种补发颁证行为,故不能适用结婚迁入和出生户口申报登记的相关规定。收养关系的解除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以未尽赡养义务而否认收养关系进而认为杨秋良一家不应在晒北滩二组落户与《
收养法》相抵触。据此,再审判决撤销(2004)永中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书,维持(2003)祁行初字第87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