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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户口薄纠纷案

颁发户口薄纠纷案


于杨宁


【全文】
  
  [要点提示] 因收养关系产生户口登记已成事实,在此前提下,户籍管理机构为已构成事实婚姻的夫妻和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手续具备了事实依据。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管理机构的登记作出的颁发户口薄的行为是补发颁证行为还是登记颁证行为是本案能否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03)祁行初字第87号(2004年4月)

  
  二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永中行终字第39号(2004年10月8日)

  
  再审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永中行再终字第2号(2007年7月18日)

  
  原告:湖南省晒北滩瑶族乡晒北滩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

  
  被告:湖南省祁阳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公安局)。

  
  第三人:杨秋良,男

  
  第三人:吴良姣,女,杨秋良之妻。

  
  第三人:杨品华,男,杨秋良之子。

  
  第三人:杨水平,男,杨秋良次子。

  
  第三人:杨秀云,女,杨秋良之女。

  
  1956年12月,第三人杨秋良的母亲邓金花与杨开生结婚,杨开生落户到邓金花户籍所在地晒北滩瑶族乡史家坪村五组。1961年,全家搬迁到杨开生的出生地晒北滩瑶族乡晒北滩村二组居住,1962年生子杨秋良。1966年,因种种原因,邓金花携全家回到晒北滩瑶族乡史家坪村五组居住。期间又生子杨秋保、杨秋满。1971年,时年9岁的杨秋良过继给晒北滩二组的叔叔杨恩家为子,并在该村组登记了户口,杨秋良分得本组的两处山林。1983年,杨秋良与常宁市薄竹乡塔山村的吴良姣结为夫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1985年3月,生女杨秀云,而后夫妇外出打工,女儿杨秀云寄居在史家坪村亲友家。1987年-1990年又生子杨品华、杨水平。在此期间,晒北滩村委会以杨秋良全家未在晒北滩村二组生活居住为由,单方注销了杨秋良一家的户口。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时,晒北滩乡政府作为当时的户籍管理机构为杨秋良全家登记了户口,填写了分户过录表,表中记载杨秋良、吴良姣均为晒北滩二组村民。事后,晒北滩村委会又将杨秋良一家的户口单方注销。1992年,杨秋良要求晒北滩村委会落实其全家的户口事项,该村委会即要求杨秋良交足计划生育抚育费500元和村里代付的其叔父杨恩家的生活费6000元后方给落户,杨秋良没缴款,户口也没有落实。此后,杨秋良一直要求晒北滩村里落实户口,晒北滩村委会一直没有答应。2003年5月12日,杨秋良向祁阳县公安局及当地派出所申请落实户口一事,2003年5月16日,祁阳县公安局根据国务院1982年颁发《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的问题的请示》,1989年转发的《关于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条、第5条、第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薄有关事项通知》的规定,确定杨秋良一家五人均为晒北滩村二组的常住人口,并为其换发了户口薄。晒北滩村委会以杨秋良、吴良姣非法同居生育二男一女和一直未进行户口登记为由,认为祁阳县公安局颁证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祁阳县公安局颁发给杨秋良一家的户口登记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颁证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被告的颁证行为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维持祁阳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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