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制度的形成,来源于不同主体在博弈的基础上的一种妥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在面对分歧时,早期采取的是一种简单的暴力方式来解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寻求到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争端,这就是一种进步,可能是人们认识到过去赤裸裸的暴力是以付出巨大的成本为代价的,虽然这样做是高效率的,但还是尽量少用为妙。美国的国父们在国家成立之初,选择了联邦制,并且找到了法治这一治国方略,不能说这不是美国人民乃至整个人类的幸运。这是一种新的尝试,为美国的强大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也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寻求到了一种有效模式,为人类的延续提供了不可估量的参考价值。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承认其中有着一种历史的偶然,当初13州的代表之间肯定也存在着各种博弈和妥协。美国政治体制的巨大成功,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功于人们面对社会需要,进行了合理的制度选择的结果。
(三)价值均衡下的制度变迁
制度的变迁必须建立在对各种不同价值的平衡的基础上。在制度的设置上,经济学的角度上要求我们以达到效益的最大化,即追求一种高效率;而在法学家的立场,追求的确是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要求达到最大的公平、正义和秩序。事实上,法学家应该是社会上的一股保守力量,他并不是每每走在制度变革的前列,他们是社会稳定必不可少的力量,他们所代表的司法力量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他始终应该处于一种被动地位。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学家们总是冲锋在社会变革的最前沿,我们认为这只能是社会的一种灾难,法律在社会中应该为实现秩序的维护,做出合理的判断,应该承载着对社会、对各股力量的平衡与引导。
在阐释两种群体对制度变迁的不同立场时,并不是强调他们之间价值追求的根本对立,实际上是完全可以协调的。在具体制度的设置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人人心中的一种基本善,即关于正义的价值。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3]强调正义价值的首要性,在于只有正义的秩序才是长久与合理的,非正义的秩序就是必然、是专政。正义和秩序的实现时,并不排斥对于效率的追求,但我们要杜绝的是一种放弃了基本的正义观,盲目的效率的追求,这是我们怀疑这种制度的存在合理性的问题。效率在某种程度上说,可以说就是一种公平。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的发展以牺牲效率来实现公平,实行的是一种“大锅饭”,但对于高效率的个人来说,就不可能是一种公平,这就是在牺牲正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