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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视野下侦查指挥构造设计的维度探析(下)

  
  一个国家侦查指挥模式的型塑与该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司法传统和社会文化背景等社会大环境是密切相关的。从中国的国情来看,传统中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家。在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的关照下,只可能生成一种集权式的传统社会结构,而不可能产生以限制国家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以“法治主义”和“以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结构。正是这样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决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包括侦查模式的基本内容。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微茨在参加中美审判实务高级研讨班时指出:中国学者不断呼吁,应切实加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而在美国,犯罪分子正因为获得了法律赋予的广泛权利,已经越来越不把警察和检察官放在眼里了。法律强调充分保障罪犯人权的代价,便是当今美国犯罪率的上升。如引起我国法学界激烈争论的犯罪嫌疑人能否享有“沉默权”的问题,赞成派明显占了上风。美国是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沉默权”的国家,德肖微茨先生却说:“这是一项糟糕的制度。”一个极端的例子是,他的一位当事人在法庭上傲慢地呵斥检察官:“我有权拒绝告诉你我的姓名。”所以,德肖微茨教授认为,美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而中国却应在原先的起点上,逐步增加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德肖微茨还预言说:“也许有一天我们会走到一起。”正如奥运会的主题歌那样:“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让这个世界所有的人都享有正当权利,而不是用刻板的规则去限制自由。

  
  刑事诉讼不是一场刚刚开始的足球赛,判断其结果是否公正的标准不在于程序的完美而在于诉讼开始之前的犯罪活动。因此,我们尽管赞同控辩双方应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却反对将检察官的责任也“当事人化”的主张。相反,在控诉活动中,基于公共权力必须公正行使的法治要求,检察官理所当然应当承担比当事人更多的职务上的责任。如发现指控错误时及时撤诉的义务,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义务等。无论什么样的侦查指挥构造,都应当尊重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尊严,遵守实体与程序的正义的兼容,所要追求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作者简介】
征汉年,在江苏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任职,当前主要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理学、经济法学和刑事法学。
【注释】
[意]贝卡利亚着:《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吴宏耀、魏晓娜着:《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
吴宏耀:《论证据的自由评价》,载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征汉年等:《法律亚权利基本问题研究》,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44页。
征汉年等:《现实的困惑:权利冲突--权利冲突的成因、形式与化解之管见》,载《中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1 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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