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视野下侦查指挥构造设计的维度探析(下)
Direction Structure Design Essential Factor Search Under Criminal Pprosecution System Reform Vision
征汉年
【摘要】任何制度设计都脱离不开程序,侦查指挥构造要实现为制度最终还得依赖于一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和规范。在
刑事诉讼法的制度、程序和规则的设计中,刑事诉讼中的多元价值应当得到兼顾,力求达成平衡。在构建公正、科学的现代刑事侦查制度时,必须充分关注和考量刑事侦查指挥构造的形式正义性以及其所追求的实质正义。
【关键词】侦查;指挥;诉讼;模式;要素
【全文】
四、侦查指挥构造设计的评判维度:证据与采信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指挥员、侦查员、检察官和法官在评价一起案件是否达到立案及相应的侦查活动证明标准时,往往是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分析评价,其过程可以说是一个推理的过程,作为推理前提的已知事实或者来自司法认知,或者来自证据。对于后者,往往需要多个证据共同支撑;而且,“如果某一事件的各个证据是相互独立的,即各个嫌疑被单个地证实,那么,援引的证据越多,该事件的或然性就越大。因为,一个证据的错误并不影响其他事实”。[1] 例如,根据现场有某甲的脚印,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推理:“如果某甲是盗窃犯,那么,现场必有他的脚印;现场发现了他的脚印,所以,某甲可能是盗窃犯”。但是,这一推理很可能是错的,因为,存在着某甲可能仅仅是路过、盗窃发生之前留下的……等无以数计的可能。然而,如果还存在以下若干证据,如从某甲处搜到了被盗的钱包、在撬门的工具上发现有某甲的指纹、有人作证说看到某甲鬼鬼祟祟地拿了一个包从失主家出来、某甲关于自己案发时在异地的陈述已证明纯属谎言……,那么,某甲实施盗窃的嫌疑就非常大了。但这里,尽管其中任何一种情况都会存在无数多的其他可能性,但所有事实均巧合地凑在一起的概率却非常的小。在此,我们也可以把上述证据看作是一个个实施犯罪的必要条件。那么,“从一个必要条件(如作案时间)来看,具备的人是很多的;但同时具备几个必要条件的人(如既有作案时间,又有赃物,现场又留有足迹等等),就会减少。从一个必要条件确定罪犯,难以排除偶然情况,如他同时具备几个必要条件,偶然性就会减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