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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视野下侦查指挥构造设计的维度探析(中)

  
  那么,侦查指挥构造的秩序价值又是如何实现的呢?纵观各国有关侦查的相关规定,各国所追求的社会秩序的具体内容也千差万别。但各国在实现侦查指挥构造的秩序价值方面却有相似之处。归纳起来,主要有:第一,先确定侦查指挥构造的秩序价值的主要内容,即统治阶级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比较有利于巩固自己统治地位的秩序,然后将该秩序上升为统治秩序,从而确定了秩序的内容。第二,是根据秩序的内容选择不同的实现方式。具体方式有划定利益、分配利益和调整利益三种。概括来说就是根据秩序的内容要求确定利益的不同主体与内容,并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来达到其要求。法在实现秩序的要求时对主体来说也有两种方式,即暴力与规范方式。现代文明国家都采用规范方式,当然也不排除适用国家强制力,尤其在侦查指挥构造中。最后,当法的规范功能已经发挥得淋漓尽致,社会矛盾也因为法的作用而大大减少,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并且权力也依法行使时,秩序的价值目标就可以说实现了。

  
  (二)自由维度

  
  侦查指挥构造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现代刑事侦查指挥构造的所有变革的发展都是围绕如何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指挥构造的参与而进行的。”[3] 从市民社会的角度来看,自由作为侦查指挥构造的价值有其自身的特点。侦查指挥构造的目的决定了侦查指挥构造的自由价值的实现方式的特殊性。

  
  侦查指挥构造中的自由不是全体人民的自由,其自由价值主要体现在用强大的国家侦查权力来保证守法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上。这里的自由只能是守法公民的自由,也就是说侦查指挥构造是通过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来保障大多数人的自由的。对其限制的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自由,只不过是实现其他人的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说,限制自由只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由。法对自由的限制,应以必要为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在不必要的情况下对自由进行限制只能是对自由的轻视和否定,是对自由的专制。而且对自由的限制程度也应当是必要的,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侦查指挥构造中主要是通过一定的侦查强制措施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定的自由限制。比如拘留、逮捕、搜查等。法律对这些强制措施的实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并限制了严格的条件,当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时,任何人都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来限制他人的自由,而且在执行强制措施的时候还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所有这些都说明侦查指挥构造对限制自由要求的严肃性,也说明侦查指挥构造不是为限制自由而限制自由,而是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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