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我们奉行的侦查指挥构造的立足点,基本上是“以供求证”、“先供后证”;这种侦查指挥模式把打击犯罪、维护秩序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侧重体现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如:过去常常将法律及司法部门比喻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种模式确能提高侦查效率,但它导致过分依赖口供。有人说,口供也是证据,“以供求证”未必不好。不错,口供确实是一种法定的证据,但却是一种最富主观性的证据,如果没有其它证据相佐,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是大打折扣的。过分依赖口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为了体现法治的基本精神,必须将侦查指挥立足点调整为“以证求供”,“先证后供”,就是“经过科学周密地分析判断,依法采用公开与秘密措施,在查清事实,收集充分、确实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讯问,对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和证据的送预审部门预审,核实案情和证据,完成侦查终结手续并移送起诉。”[2] 这种侦查模式,体现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体现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统一,是符合法治化要求的科学的侦查指挥构造。
(二)认识维度
侦查活动“究竟是什么?”有许多侦查员包括侦查指挥员并不十分清楚。他们所知道的只是实际进行的丰富多彩的具体侦查行为,如,对某一地点的具体的搜查、对某一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的讯问、对某一犯罪现场的勘察等等具体事实。如果说,“侦查活动”正是对上述所有活动的指称,那么显然是将侦查活动理解为对具体侦查行为的概括。从逻辑上看,它是一个集合——侦查人员所有工作的集合。对于集合本身而言,它是一种运算方式,是共相,而不是集合中具体的个体。
侦查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体现为侦查主体对侦查客体的认识过程,这种认识方式是特定历史情境下政治、哲学、文化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背景下,对过去发生的事实过程的“再现”,这种“历史再现”其本身受人类的认知能力的影响,尤其在不发达的社会里,为了查清案件事实,甚至采取“抽签问卦”、“求神传喻”。比如,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在古代法制小说《三言两拍》中,曾记载,一不守妇道的妻子,与邻里少年勾达成奸,后其夫君有所觉察,“荡妇”与“奸夫”合谋,画了一幅“符”贴在夫君经常出入的地方,并常常暗地“念咒”,希望其夫早亡。一日夜深,其夫突然暴亡,家人认为死者身强力壮,突然去世,定是“荡妇”所害,告到官府。官家验尸,未发现疑点,使得此案悬案,审案知府为此非常困惑。一日夜间,审案知府在睡梦中,见到一白衣男子喊冤,并在梦中讲述自己如何是被“荡妇”与“奸夫”所害的经过。次日,知府派人在被害人经常同入的房门上方发现了一幅咒符,并找到了一个制作精巧的、但被扎了若干针刺的写有男子姓名的小人模型,为此,官府拍案就定了“荡妇”和“奸夫”的死罪。这故事中的犯罪手段是“荒诞”的;然而更为神奇的是侦查指挥方式——“托梦”(通过“托梦”人的讲述,重现犯罪过程),也是十分迷信化的,可是那个时代,这种侦查断案方式,还常常被作为经典而流传。在我国法制史上,“神判”曾是侦查审判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