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拘束力
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其收到录用通知书,既可以选择承诺,也可以选择放弃,如果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我们认为录用通知不得撤销的理由在于劳动者的就业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那么就会对劳动者造成一种不可弥补的损害。正如本文所举案例C小姐收到A公司的录用通知后,基于对A公司的信赖,向原单位辞职并支付了违约金,在此种情况下如允许A公司撤销对C小姐的录用通知,对C小姐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另外基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录用通知书也不得撤销,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如果你到另外一个单位去就业必须解除和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解除和原单位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录用通知也应是不可撤销的。
三、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后果
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予以撤销的该如何处理呢?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后果又是什么?我们认为原则上应认定撤销行为无效,如果劳动者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应按
劳动法的规定履行其
劳动法上的义务。如本文所列案件而言,如果C小姐坚决要到A公司上班,A公司必须按录用通知书的规定执行。我们认为录用通知书不得撤销的认定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损害赔偿的,我们认为应尊重劳动者的选择。那么用人单位撤销录用通知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在我国法律作出统一规定以前,下列三种赔偿标准可供参考:A、劳动者和原单位协商解除的情况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及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之和;B、劳动者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再次就业期间的工资及劳动者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C、如果劳动者本处于失业状态的,则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三个月职工平均工资再加劳动者基于对录用通知书的信赖而遭致的实际损失。我们所设计的上述三种赔偿标准目的在于补偿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不诚信而导致的实际损失,同时也是对不诚信用人单位一种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