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自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劳动力的流动已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劳动者求职大部已通过市场的途径来实现。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化流动的同时,我国劳动法规却相对滞后,对劳动合同的缔结过程缺乏程序性的规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现行
劳动法的规定很是笼统,缺乏具体而有操作性的规定。
劳动法第
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
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部门规章的规定来看,虽然一些规章对招聘与应聘有所规定,但都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规定的,而对于招聘应聘的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却鲜有规定,比如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第
9条第
14条的规定、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
26条至第
34条的规定。正由于我国劳动法规对于劳动合同的缔结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在招收劳动者的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用人单位在通过劳动力市场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发生了许多争议。我们认为我国将来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应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通过市场来建立劳动关系,缔结劳动合同的程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在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缔结程序及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
合同法的规定来执行。其理由是: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由雇佣合同发展而来的,而雇佣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本身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设有雇佣合同一节,专用于调整雇佣合同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民法调整手段已很难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劳动法逐渐形成并从民法中脱离出来,雇佣合同也逐步演变为劳动合同,转由
劳动法调整。可以说劳动合同法和
合同法的关系就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的缔约程序也应符合一般民事合同的缔约程序,但是基于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特性在这个缔约的过程应对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