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缔结中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朱慧;陈慧颖
【摘要】劳动合同的缔结过程直接涉及到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法规对于劳动合同的缔结过程并没有法律的规定,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以录用通知书为例针对劳动关系缔结过程存在的若干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缔结过程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法律效力
【全文】
导言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无规定,在
劳动法的实践中也没有定论。在劳动力日趋市场化的今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录用通知书而发生争议却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我们作为执业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曾碰到因录用通知书而发生的争议,我国法学界对此却很少有人进行研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中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进行研究并应在即将制定的劳动合同法予以规范,令人遗憾的是在此次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以实践中发生的一则案例为例来探讨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
A公司因需要财务人员通过媒体发布了招聘广告,C小姐应聘,经数轮面试后,A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向C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明确C小姐的职位为财务经理,月薪为6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报到期限为2004年4月20日之前。C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后立即向A公司打电话确认将于4月20日之前到A公司上班。于是C小姐立即向原公司辞职并向原公司支付了违约金8000元,2004年4月15日当C小姐正准备到A公司上班时突然接到A公司人事部通知称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决定撤销对C小姐的录用通知。C小姐收到A公司的通知后惊呆了,原单位工作已辞了,新单位又不要她了,C小姐该何去何从。C小姐认为A公司不讲诚信,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A公司和C小姐通过协商由A公司对C小姐作了一定的经济补偿,结束了双方的争议。
在上述案例中录用通知书的性质是什么,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又如何,用人单位能否撤消,用人单位撤消的后果又是什么,这些问题的回答都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下面我们就逐一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