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银行卡案件受贿数额的认定
谢杰
【全文】
由于司法实践中收受银行卡形式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频繁发生,个案表现形式各有差异,
《意见》出台后,实务部门对于如何认定收受银行卡案件受贿数额存在认识分歧,有必要结合
《意见》进行细致分析,区分情况计算受贿数额。
—、卡内存款数额是否—律计入受贿数额
在
《意见》出台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较多观点坚持认为应当以受贿人实际获取的金钱利益计算受贿数额。对于收受银行卡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如果受贿人实际并未使用银行卡进行任何消费的,倾向于在受贿数额中予以扣除。事实上确实有部分受贿人收取银行卡后随手置于办公室,也不问具体数额,从不进行使用,直至案发才陈述早已忘记有过收受银行卡的行为。
《意见》出台后,坚持该种观点的人质疑
《意见》第
八条受贿数额认定规则的合理性,认为不论是否实际取出使用,将卡内存款数额全额认定受贿数额违背主客观一致原则。受贿人实际并未取得金钱利益的,不应当采取全额认定的方法计算受贿数额。这种观点片面理解了
《意见》关于卡内余额全额认定规则的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