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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斗争还是法律斗争

  
  在上述最高司法机关联合作出的意见施行后,07年3月16日,广州中院在全国中级法院中率先按该《意见》规定安排死刑罪犯会见近亲属。此后,厦门中院、汕头中院、河南新乡中院等许多法院陆续安排,各地也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利于相关司法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好该项工作。而重庆则是在2009年1月份才开始实施首例死刑罪犯会见近亲属,比起其他地方在贯彻执行方面已经落后了近二年时间,重庆司法机关的贯彻执行方面明显属于迟缓,怎能还能加以称赞呢?这是其一,其二、重庆实施死刑罪犯会见近亲属其实是在重庆范围内实施该意见的具体体现,及其保障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会见权的行使,这也是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又何需加以称赞呢?第三,从2007年3月9日至2009年1月15日期间,则重庆的司法机关未安排死刑罪犯会见近亲属,难免会让人联想可能存在已侵害了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会见的权利。这样的话,则不仅是不能加以称赞,反而应加以质询和监督是否存在工作失职,以后应如何加以改进的问题了。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在我看来,迟到的正义总比没有正义好,我们要做的就是如何提高效率,让正义不迟到,让正义及时落实。

  
  三、权利斗争还是法律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耶林

  
  天之生人,就赋予了其在这个世界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否则人就等同于禽兽或者奴隶。所以,启蒙思想家洛克会主张“自然权利”,卢梭称“天赋人权”。美国建国先贤们才会在最初的宪法中并不规定权利法案,因为在他们看来,公共权力才需要法律的授权,而公民权利则是法律没有禁止都是天然地享有。现代公法更是确立了“公共权力法有明文规定才能行使,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享有”的原则。因此,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权利,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应当享有,这就跟死刑犯也可以吃饭、睡觉一样,根本就无须《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他们就天然地享有。社会已进步到今天,执法者还抱有如此执法观念,着实令人悲哀。

  
  更让人悲哀的还不仅于此。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情势的复杂,为了提醒执法者更加尊重公民权利,法律往往也会明确列举出一些权利,加强保障,就像美国后来在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权利法案》一样。因此,在实然层面上,如果法律明确列举出公民的权利,就能让这些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因为法律反映了公众的意志,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威,有司法机关保驾护航。但是,在许多地方,我们的“司法潜规则”却告诉我们实情并非如此。法律如果没有司法解释,难以得到实施,而司法解释没有地方的文件,也难以得到贯彻,规则的效力随着层级的提高是递减的。就如死刑犯的会见权一样,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却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理应当说没有问题了,但是,如果没有地方出台相关文件,仍然是得不到贯彻落实。英国法学家洛克说过:“因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运用契约或者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去奴役,或者置身于别人绝对和任意的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应该“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适当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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