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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斗争还是法律斗争

  
  二、死刑犯会见亲属利:迟到的正义

  
  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19世纪英国政治家威廉·格拉德斯通。

  
  2009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死刑罪犯与其近亲属会见的规定(试行)》,规定以后在重庆,死刑罪犯在执行死刑前提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将会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查、安排会见。1月15日下午,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里,死刑罪犯王某在执行死刑前与其父亲见了最后一面,这是上述规定施行后的第一例,也是重庆市有史以来的第一例。这个制度的执行体现了一种人道主义,可以使死刑罪犯在生命最后关头得到精神抚慰,缓解其心里压力,减少死刑罪犯近亲属的对立情绪,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据媒体报道,重庆试行死刑罪犯与近亲属首例会见过程中,王某认错,王某父亲也表示因未教育好王某而下跪,社会舆论反响热烈,大加称赞。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去审视重庆的做法,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重庆司法机关而言,实在是并不值得称赞。

  
  死刑罪犯在执行前会见近亲属,这是在实行死刑制度的许多国家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1998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3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因该解释的规定,并未赋予死刑罪犯具有法定权利,人民法院仍有最终决定权。在该解释施行后的相当长时间里,法院考虑到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一直未真正实施过。2003年9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死刑罪犯可以会见家属的司法为民新举措,同年9月17日安排了一名死刑罪犯会见其妻子。此后,其他地方也陆续出台了类似的措施,如2006年开始施行的广东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死刑犯与家属会见的实施意见》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该意见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该意见与上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同在于:一是死刑罪犯执行死刑前会见的权利化,确立为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二是法院批准会见的无条件化,对于符合条件的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的会见申请,法院应当准许;三是会见可操作性。增加规定了法院的告知义务和程序,保障了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会见权利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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