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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力量


  因此,由此产生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主要缺陷是:(1)权力过于集中,分工制约不够。
    我国的权力结构是从战争年代军事集权权力结构移植到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中来的,自上而下建立了一个单向走向的一维权力结构。这个权力结构的特点,从纵向上看,有领导向群众集权,上级向下级集权的倾向;从横向上看,存在党政一体化、政经一体化、政治一体化、政社一体化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这一权力结构的主要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我们历史上多次过分强调党的集中统一,过分强调反对分散主义、闹独立性,很少强调必要的分权和自主权,很少反对个人过分集权。”
    虽然我国的政治、行政权力结构中也有分工,但往往是职能上的分工,缺乏制约意义上的分工。(2)政务公开未全面推开。
    政务公开即权力运作过程公开,是权力监督制约的前提,也是贯彻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运行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1988年以来,党和国家为加强廉政建设,在一些地方、单位试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结果,依靠群众进行监督即“两公开一监督”制度,这对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对权力的监督制约,预防、减少和惩治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但实践表明,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主要问题是没有全面推开;即使在试点单位,执行中也不够深入,有的甚至“留后乎”,关键问题不予公开,以搞慕后交易。深入考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缺乏政务公开方面的立法,没有硬性措施强制权力执行者公开权力的运作过程。
    二是没有立法赋予公民对政务活动的了解权、知情权,公民无权要求权力运行公开化。三是传统观念的束缚。中国多年来形成的某些政治传统和政治习惯的特点是:当权者强调权力运行的神秘化;对老白姓要求重义务,轻权利。受这种传统的影响,当权者缺乏自觉接受监督意识,群众缺乏民主意识。(3)法制不健全,法律制约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得到快速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平衡的问题:一是权力与权利立法在整个立法体系中不平衡。行政权力的立法过于膨胀,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和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立法显得短缺。无以达到以公民权利制约权力。二是授权性立法与监督性立法的不平衡,亦即授权立法与限权立法的不平衡。据统计,十多年来,以授权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占法律、行政法规总数的80%以上,而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只占19%左右。三是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的不平衡。据统计,十多年来,经济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占总数的600l0,而民主政治方面的只占4% 。由此可见,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还存在不少疏漏和缺失,这就造成了法律对部分权力的制约上存在空档,失去了栅栏阻挡的权力增加了其滥用和腐化的可能性。(4)监督机构松散,缺乏独立性,监督的权力与乎段不强。
    我国的监督机构为数不少,如有同级党委、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有人大、政府的监督,隶属政府的行政监察与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等。实践表明,监督机构的重叠设立,固然有体系完整、覆盖面宽、并且还有匀,相监督的功能等优点,但也出现有的监督工作相互推维,不能落实;有的监督工作多头出击,互相难于协调。监督效能的发挥,需要各监督机构各尽其职,密切配合;需要监督机构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有权威。以这些原则衡量我国现有的监督机构,还有一定差距。如从纪检监察机构的建设看,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独立履行监督职能难以办到,权力、乎段不强,缺乏权威空咨下士等等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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