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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力量

    三是从对人性的认识,不少思想家认为,人类的天性是很不完善的、狭隘和自私等。因而,不可忽视人的弱点。其次,主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相互制约的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把权力交由不同的个人和集团掌握,相互牵制。西方政治思想家的三权分立制衡理论成为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监任制度的理论基础。
    正如汉密尔顿写道:“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就本文中案情何闽旭的情况来看,何闽旭的案情放在中国这样的一个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来分析也不免有点小题大做的嫌疑,但是我不是单单看到何闽旭一个人,我在反思一种现象,正如苏力在一本《制度是如何形成?》书中,给留我的一个深刻思考,在何闽旭的案件中当然反映了他的党性(或个人因素)的不足(这样也许是一个借口,尽管他也是一个原因),而我却认为,任何一种现象(何况是经常性事件)产生必定存在制度原因(权力规制问题) 。
    因此,我们必须反思的问题,制度下的空间(产生腐败的空间),产生了矛盾,我们应该去面对这样一个矛盾,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陈瑞华写道:“我们应该去面对中国的问题,面对中国的法学,用我们法学的视角给其一个解释和把握。”
    我们要去寻求制度上的瑕疵,避免更多的悲剧(何闽旭、王闽旭、李闽旭等多个)产生。

  三、制度安排、权力规制

  必须指出,本文并不是单单的关注其本案的结果,或案件的解决,而必须要考虑到长远。如果仅仅是考虑到何闽旭案件的解决,那种正式法律的解决办法在我看来也是能处理问题。但至少有一种何闽旭案件的解决法律解决办法并不是“一锤子买卖”而必须涉及到长久的关系和利益。
    在本案中,相信何闽旭案件的能得到较为明显解决,但是我们必须要思考的是,应该如何去避免,这样的案件的发生,(或是少发生)如何去寻求制度上安排,在制度上去消除这种空间(他们能这样做的勇气和现实的可能性),我们必须要去寻求一种制度上的完善。从而,让更多的人民公仆(公务员)能更好为人民
    服务,更愿意为老百姓
    服务,让他们(腐败官员),想做坏事情,却不能。这应该是我们制度所追求的一价值目标,让何闽旭案件的这样情况,被扼杀在制度的摇篮里。

  其实,权力监督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重视和着重探究的一个问题,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制,倡导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武器。资本主义社会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使权力监督体系得到了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在确保权力的正常运行上日益发挥着有效、有力的巨大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在权力监督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有许多值得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借鉴的东西。
    

  首先,在西方国家,建立健全的权力监督体系。大多是采取内外监督制度并举的方式,以议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外部监督,与政府内部的行政监察、人事监察等自律监督相结合,组成一整套精巧的监察大系统,以防止任何一个国家机关越权和滥用职权,督促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勤勉政务,以提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机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主要由四个环节组成。
    

  第一,立法机关的监督。西方发达国家宪法或习惯法都斌予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监份。1、人事监督。立法机关有批准政务官员的任命的权力,同时除了对政府操作的人事任免有监怪权外,还能够直接对重要的政府官员的职业水平、道德修养等方面进行监察,对不称职者有权弹幼、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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