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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与国制、政体的合法关系

  
  因为严格说来,德治社会不需要国家机器也可以运行,只要社会自治组织形成一种自律道德体系就可以实现局部的人道社会形态,所以在人道的德治社会中,法制已经没有真正的权威性了,它是不稳定社会高级形态的社会,它稍微退化就会走向人治社会或者法治社会。在这个社会制度中可能存在以下几种运行“规律”:

  
  (1)在德治社会,社会以人道主义精神为中心运行。

  
  (2)在德治社会中,权力-权利之间的对立完全消失,成为完全同一性的整体场在,形成完全对等平衡关系。

  
  (3)在德治社会中,人性得以充分的发展,每个人独立、自主、自由,一切集体也独立、自主、自由,政治共同体消失,全社会暂时达到高度和谐,世界达到彻底的大同和平。

  
  (4)在德治社会,必须要有局部的社会自治体系作为其运行模式,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道德制度的普遍化形成。

  
  因此,我们认为道德社会是最高级的社会形态。如果说政治社会属于扭曲的社会制度文明史,法治社会属于正常的社会制度现实,那么道德社会则是最理想的人道社会制度。所以我们说,在德治社会中只有国际盟邦是唯一合法的社会权力组织;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的国际社会需要在国际社会权力机关体系中保持监督独立,建立独立监督机关(国际宪法法院),以权威、公正、高效地解决国家或者主权地区之间的一切宪法性冲突。

  
  【结论】

  
  1、德治社会是理想的社会制度形态;

  
  2、德治社会是社会制度的最高阶段;

  
  3、德治社会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实在性和合法性特征。

  
  小结

  
  通过思考社会历史的实际,我们还可以发现,在一个农业社会通常很容易造成家长制的人治政治,一个工业化的社会通常是法制社会、公民社会,那么一个信息社会就必然应是法治社会。我们认为,没有法治,信息社会就会走向反文明的方向。在这里,知识、制度、道德、法律成为社会人的财富,我们这里把这些因素都统称为广义的信息。而所有这样的社会信息都是需要加以合法控制的。而且,一个信息化社会最终要求人的精神的真正自由,这就是我们极力提倡的天人合一的大道精神,当人的精神达到一种绝对的忘我的境界,这就迎来了真正德治的社会。只有当人的精神达到了完全的自足的自由,人的价值才能得以最充分体现。显然,这样的社会需要以信息(精神的载体)自由为前提。未来社会又回到了真正的德治社会,是人的精神纯一、简单、和谐的德治社会。这种德治社会既不是通常的伦理社会(强制的、教化的政治道德社会以及原始的自然道德社会),也不是纯粹主观意义上的道德社会,而是真理的、自由的、人道的、发生的、场在的大道德社会,是社会形态发展的最高阶段。

  
  我们知道,人治社会的国制既有单一制也有联邦制,通常实行集权制或者分权制政体;法治社会可以普遍实行联邦制和四权政体;德治社会应当建立起国际盟邦,它行使唯一的公共监督权和维护普遍的生命权(人与人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和谐,自然与自然的和谐,广义的社会和谐关系形成)。我们认为,社会制度的这种运做是循环的——适宜的国制和政体将延长一个社会制度的生命,否则社会制度形态就会发生转化。这种规律是社会运动必然性的体现,而这里的所谓必然即大概率事件。这样,我们就可以概括出下面的社会制度运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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