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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与国制、政体的合法关系

  
  另外,由于政治社会的这种国家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善的绝对信任基础之上的,但现实往往与愿望相反,掌权者往往是不善的。虽然政治社会的最理想形式是法制化的人治国家,但是法制化国家仍然不能解决法律本身的暴政问题,把法律奉为神明不过是变相的集权。因为任何法律都是少数人颁布的、执行的,掌握法律权力的人如果过于神圣化同样会膨胀,失去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导致直接对立或者是去危害世界和平和人类和谐,所以人治的政治社会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要求它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上就必须变革为法治社会。

  
  以上现象启示我们:在人治的政治社会无论是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最终都不能让宪政政体在一个主权地区很好地加以推行。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在人治的政治社会没有统一的社会法治体系,公权力最终通过那些掌权者的私意而凌驾于普遍的律法之上。具体而言,在单一制下中央集权或者地方公权力过于集中,权力意志往往会冒充人民意志而行为,社会的民主是不彻底的,任何形式的最高权力不能有效制约;在联邦制下容易发生主权肆意扩张和过度滥用,民主绝对自由化和私为化,实质上却是民主普遍性的弱化,导致局部国家利益超越人类共同利益,而且这种现象没有有效的国际统一公权力的制约机制。

  
  所以,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制对社会制度是有着重要的制约

  
  作用的。也就是说,国家的单一制有利于中央集权,有利于集权政体,有利于国家稳定,不利于地方自治,不利于民主推行,实质上是反宪政的;大国联邦制有利于分权政体,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地方自治,有利于民主的实行,却不能制约国际霸权主义的横行,实质上宪政是有很大的地域局限性的。总之,在政治社会制度下,国制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都会制约宪政的彻底推行。

  
  【结论】

  
  1、政治社会没有法治国制,任何形式的国制都具有不法性;

  
  2、政治社会没有法治政体,任何形式的政体都具有不法性;

  
  3、政治社会不是常态社会,应该自觉向法治社会进化。

  
  二 法治社会的国制与政体

  
  在政治社会中,国制和政体都是主权国家的特色制度,没有普遍化国际法律制度规范的机制。从实质上看,这是一种非法治的社会治理形式,因为它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不符合四维法治观的内在要求。在一个法治社会,首先要将任何实在律法置于主权和人权之上,律法是人类伟大不朽的精神体现,其次要求这个社会共同体具有共同的法制体系,第三需要普遍的国制和与其相适应的政体来达到推行法治的目标。所以我们说,人类社会只有走向法治社会才可以说完成了初步的制度文明建设,实现了社会制度的再次飞跃——从此人类社会的发展才可看做是真正走上了正常的运行道路。所以,我们说政治社会必须被法治社会取代。

  
  (一)法治社会制度的概念

  
  以法治的精神为信念,以实在的律法为保障,以普遍的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公民民主意志为动力的合法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因为法治社会是以社会公民权利为主导的社会,所以法治社会也可称为权利社会、非权力社会。法治社会这一社会制度类型是一种科学的、普遍的、常规的社会制度形态,它具体有以下一些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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