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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一个中国公民敬献给其他中国公民的一份薄礼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解读:一、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措辞似有不妥。作为堂堂中央政府,国务院怎么可能只由区区几十人所构成呢?似应改为:国务院全体会议由下列人员组成。二、副总理与国务委员是何关系?级别、待遇相等,称谓不同,权限可能也略有差异。三、关于首长负责制既然是首长负责制,而不是委员制(少数服从多数),为什么还要设置国务委员呢?所属部门中为什么还要设置某某委员会呢?费解。遗漏了审计署和央行。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解读:受到任期限制的,似还应包括国务院各部门首长和秘书长。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解读:一、秘书长的地位由此观之,秘书长的地位好像“高于”部门首长。二、国务院全体会议未明示构成人员。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解读:一、规定与制定在行为方式上,很难区分。法谚:法不公布不生效。制定与发布,应形影不离,须臾不能分离。二、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是否应为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所垄断?国务院是否应辗转通过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来实现提出议案的目的?三、规定所属部门的任务和职责这一事项,显然应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来行使事务管辖权,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来明确。道理再简单不过了:是要依法行政,而不能是依行政来行政。行政权应来自于法律,而不能是来自于自我(通过上级行政机关)授权。为了周详起见:似可以设立——不管部,或曰:兜底部。四、统一领导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似有不妥。应逐级领导而非跨级领导或全级领导。而且,只应领导省级政府,而不包括省级政府所属的其他行政机关。五、职权划分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此项职权也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来行使。而且,似应把“国家行政机关”,改为:人民政府。六、编制和执行似应改为:编制和执行经批准的。否则,有“自导自演”、擅自作主之嫌。七、第(六)至(十二)项应理解为国务院的具体工作领域、范围。国务院的所属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对应关系(其实,还可以合并同类项)来立法设置。恐怕就不会有二十几个、甚至更多的部门了吧。更不会出现这届“瘦身”、下届“增肥”的令世人琢磨不定的现象了吧。为了一致,第(六)项似应改为:领导和管理经济和城乡建设工作;第(八)项中用了“等”字,而第(七)项中却没有用“等”字,似应一致。细心的朋友可能会问:其他各项工作为什么既领导又管理,而对外事务却只有管理却没有领导呢?够刁钻,算你狠。这一回可是将了我一军,我也只能用也许来回答:对外事务仅限于中央,而无须在地方设置相应机关,既然没有下级机关,因此无领导可言。为什么会有“工作”、“事务”、“事业”等不同措辞呢?无他,异彩纷呈而。为什么华侨用“正当”,而归侨和侨眷却用“合法”呢?也许是由于他们的身份不同所致。华侨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公民,到底适用、合乎何国法律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八、改变和撤销改变,措辞不妥。似应改为:责令改变。对地方各级政府(不含政府所属部门)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其实,还有规章)的监督,似应由各同级人大来实施。道理很简单:谁的孩子谁教育。地方政府,是同级人大“生的”,而与国务院没有血缘关系。九、第(十五)和(十六)项其权力内容、性质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相同,只是范围较小罢了。有染指立法权之嫌。十、行政机构的编制似应该单独立法规定,而不应由国务院自行审定。十一、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授权时,务必注意:只应授予国务院行政权,而不能把立法权或司法权也不分青红皂白一股脑儿授予行政机关。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解读:委员会会议与委务会议是何关系?是否有必要分别设置?规章,比行政法规“小一号”,性质完全相同。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解读:一、国务院各部门是否包含审计部门自己?自己审计自己,好像于理不通。二、审计对象似应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出资设立的社会团体,且与国务院有直接领导关系。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不在审计机关的审计之列。当然不可能包括:国务院。哪有儿子审计老子的道理。对地方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审计,应由同级地方审计机关来完成。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审计,应由上级审计机关来完成。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法院、检察院要不要审计?谁来审计?四、领导审计机关显然应该在机关首长的领导之下(落实首长负责制嘛),怎么会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呢?难道该机关没有首长?还是总理兼任该机关首长?五、干涉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的干涉,似应改为: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六、不解审计机关仅仅是国务院的一个普通的所属部门而已,无任何特别之处,不知为何要在宪法中单独规定?如此突出重点的设计,使国务院所有其他部门均——黯然失色。从现实来看,审计部门也从来没有被国人寄予厚望。如果不是前几年闹出了一点动静,人们几乎遗忘了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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