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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一个中国公民敬献给其他中国公民的一份薄礼

左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一个中国公民敬献给其他中国公民的一份薄礼


左明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之规定,本人开始行使自己伟大而神圣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目

  
  录序

  
  言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解读:

  
  一、何谓国家机构?本章标题所使用的“机构”这一表述,与法理和现实均不符。机构通常为机关的内设部门,且无独立的法人地位。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可是泾渭分明的。机构与机关在使用上的区别,无是非对错,唯约定俗成尔。除了宪法,恐怕其他所有场合均称为国家机关。习惯,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建议改为:国家机关。另一种可能的标题——国家机关之架构(但也不宜简称为“国家机构”)。

  
  二、是否需要加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某个或某类国家机关之前,是否需要加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宪法文本的先后表述来看,并不一致。但应一致。从行文规范、统一、简洁的角度而言,建议:除了国号的独立表述之外,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之前,均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定语。

  
  三、何谓权力机关?其实就是立法机关。难道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就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了吗?它们能否也简称权力机关呢?在有若干种行使不同性质国家权力的机关的背景之下,将立法机关称为权力机关,这种表述是:不精准的、易产生歧义的、易造成误解的。实不足取。建议:直呼立法机关即可。

  
  四、是否需要加注“国家”?本章的题目就是“国家机构”。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国家”二字,似属多余。

  
  五、何谓最高?最高,是相对于谁而言?是相对于其他立法机关,还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

  
  1、在所有的立法机关中居于最高地位,这是显而易见的。

  
  2、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居于最高地位,这是需要明示的。明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处于无与伦比、至高无上的地位,十分必要。明确高低,除了宣示尊卑之外,更关键的是要确立立法机关相对于其他种类的国家机关的支配地位。行政机关是法律(部分,另有民事法律等法律无须执行)执行机关,司法机关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机关。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支配关系如何体现?是否为具体的、个别的业务领导或命令关系?当然不是。而是表现为:授权、任免重要职位,以及事后监督等。小插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目前通行的是:全国人大。更简练的称呼为:人大。本人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吾校之同学、教师、校友以及公众皆将吾校简称为:人大。倒不是因为有两个“人大”而导致的撞车或避讳,实在是由“人大”不能使正常理智之人倒推出其恰当之全称:人民最大、人比天大,还是什么?比较能够明确表达的表述似应为:国代会。其实,就是——国会。

  
  六、何谓常设机关?长期设置尔。言外之意——全国人大非常设。常设与否,与该机关的重要程度、工作强度、频度等因素相关。客观而言,目前的立法任务艰巨而繁重,断无清闲可言,不容丝毫懈怠与喘息,加班加点、只争朝夕未必能够功德圆满。全国人大常委会比之于全国人大:人数锐减,不足十分之一,接近二十分之一。

  
  缺陷:1、其代表的充分性大打折扣,一百多人能否代表十几亿人?值得疑问。2、其工作能量大大减低,毕竟人多力量大。所谓的“优势”:机动、灵活。但遗憾的是,是否需要这样的优势?而其劣势则是突出而明显的。如此设计,恐怕不合时宜。变革:全国人大常设,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于人大代表的数量,还可精确测算其合理值。可综合考虑:人口、国力等诸多因素。一种可能的反对:长期供养一大批“吃白饭”的人,徒增国民的负担。不然,如果能够实际赋予人大和人大代表真实的权力,且人大代表都能实际履行职责,他们就不仅不是“吃白饭”的人,而是这个时代“最可爱的人”。

  
  七、关于人大代表目前的人大代表,全是——业余的。不要笑、严肃点儿,这是法律规定,也是事实,没有开玩笑。由于全国人大不常设,因此,人大代表也只能是——开会来、散会走。他们要么有自己的职业,要么根本就无需谋求职业。但可以肯定的是:人大代表的工作肯定不是他们的职业。不知道国人闻听此言之后会不会有点诧异?我们最神圣的国家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居然全部(常委会成员除外)都是业余的,一年之中,大概只有两周左右的时间聚在一起商讨国事。如果大家认为这样蛮好的,也就无话可说了。否则,代表必须专任。要不然,业余的怎么能敌得过人家(其他国家)专业的呢?一个十几亿人口的泱泱发展中大国,区区一百几十人的专任立法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不知能否担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呢?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何产生?如此重要的先决内容,竟然被省略或列后了。好像它们的出现是天经地义似的,好像它们的存在是自然而然似的,好像它们是从石头缝儿里自己钻出来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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