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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美国基本权解释比较研究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系列的宪法裁决中提出了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该理论中的“客观价值秩序”在德国宪法解释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在一些列判词扮演着相当关键的角色,因为正是这一概念为联邦宪法法院完成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使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活动基础与理论媒介,它就像一张安全网,有力地保障着公民基本权利免遭国家权力的侵害。同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不断变化历史长河里,始终充当着坚定的宪法权利卫士的作用。尤其是在20世纪30年代后期最高法院实现“及时转向”之后,采取司法审查的“双重标准”,对于涉及精神自由的国会立法进行“严格审查”,在基本权利保护领域表现出了明显的“司法积极主义”倾向,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基本权利的保障。 


  

  在具体案件中涉及基本权解释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方式的多样性的。当有明确的宪法条文规定保护基本权利时,解释者根据相关条文作出解释,并将基本权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予以保护;如果宪法条文的规定因其抽象性和模糊性而有多种解释结论时,则作有利于保护基本权利的解释,而不是相反;当出现基本权利中的人身权与其他基本权相冲突时,则优先保护人身权。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66年审理的“魔鬼案”中认为,“人格权”和“艺术自由”都是德国基本法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应以基本法的价值秩序为标准来解决,人格权被包含在基本法第一条所保障的人的尊严中,人的尊严是基本法价值体系的最高价值,也是基本法对艺术自由的内在限制,因此艺术自由应服从上位价值。
     若是有关基本权利缺乏宪法条文上的明确规定,解释者就发挥其职能所赋予的地位和功能,对于公民基本权利采取肯定的态度,积极地予以保护。对于这一点,不同解释者可能因不同的立场或司法哲学而采取不同的态度,但从总的来看,他们都赞成在宪法解释中尽可能地保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将保护基本权利视为其解释行为的宗旨,这不过是殊途同归而已。 


  

  


【注释】作者简介:刘国,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3页。
参见中野目善则:《宪法解释方法》,金玄武译,载《法律方法》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
翁岳生:《宪法解释与人民自由权利之保障》,载李建良、简资修主编:《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务》(一),台湾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0年版,第4-5页。
参见卡尔·斯密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176页。
前引 ,卡尔·斯密特书,第177页。
Chase Securities Corp. v. Donaldson, 325 U. S. 304 (1945).
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参见杨子慧:《德国宪法释义学对我国宪法解释之影响》,载《宪政时代》第30卷第1期,第94—95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9页。
David A. J. Richards, Human Rights as 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 The Problem of Change and Stability i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4 U. Dayton L. Rev (1979). p300.
转引自台湾“司法院”秘书处编:《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一),台湾司法院1990年版,第106-107页。
案情详请参见台湾“司法院”秘书处编:《西德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二),台湾“司法院”1991年版,第71-115页。
转引自前引 ,台湾“司法院”秘书处书,第94-95页。
转引自前引 ,杨子慧文,第107-108页。
Griswold v. Connecticut, 381 U. S. 479 (1965).
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页。
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
凯斯·S·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07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38页。
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以下。
参见基思·E·惠廷顿:《宪法解释:文本含义,原初意图与司法审查》,杜强强、刘国、柳建龙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Miranda v. Arizona, 384 U. S. 436 (1966).
转引自焦洪昌、李树忠:《宪法学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9-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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