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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美国基本权解释比较研究

  

  (二)美国基本权解释的典型案例 


  

  1965年著名的格瑞斯沃尔德诉康涅迪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格瑞斯沃尔德是康涅迪格州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主任,耶鲁医学院教授布莱克斯顿在该计划生育协会担任医学主任。他们由于向已婚者提供有关避孕信息、指导和医学建议而被捕。该案涉及康涅迪格州综合法典第53条第32款和第54条第196款的合宪性问题,这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使用避孕药物、器材和为避孕提供帮助的人都将被罚款或判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二人被认定有罪,并各被处以100美元罚款。他们以所适用的法律条款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为由提起上诉。 


  

  道格拉斯(Douglas)大法官在其法院判决意见中认为,有些权利尽管宪法和权利法案没有提及,但通过对宪法第1修正案的诠释发现,它本身就包含在这些权利之中。并认为如没有这些外围权利,特定权利的安全性就会受到威胁。宪法第1修正案存在着“暗影”,通过这个暗影公民的隐私权得到保护,不受政府行为的干涉。这些暗影是由宪法的明示权利的扩散而形成的,并赋予它们生命和内容。本案与由几个宪法基本权利形成的隐私区域有关,州政府控制或禁止那些宪法规定应由州法律管辖的活动时,其目的不得通过无限制地扩大适用范围,进而侵犯人民的自由的方式而实现,由于该案中州法令违反了这一原则,因而是站不住脚的。法院最后撤消了原判决。 


  

  戈德堡(Goldberg)大法官和沃伦(Warren)首席大法官以及布伦南(Brennan)大法官持赞同意见,尽管他们也认为康州的法令违宪,他们推导隐私权所依据的宪法条款不同。他们认为关于自由概念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不仅仅限于人权法案中的明示条款,自由概念包含婚姻的隐私权,尽管这种权利并没有在宪法中明确提及。他们的上述观点来自于宪法第9修正案,他们强调第9修正案是为了支持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第5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免受各州和联邦政府侵犯的自由不应该被局限于宪法第1至第8修正案所明示的权利。因此,婚姻关系的隐私权是基本的、重要的,是一项宪法第9修正案意义下的“由人民所保留的”个人权利。 


  

  哈兰(Harlan)大法官的赞同意见则与上述推论过程都不相同。他认为,该案要探求的是,康州的这项法令是否因侵犯隐含于既定自由概念中的基本价值观念而违反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第14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并不是在宪法前八个修正中用特定条款明示的,而是存在于某些概念之中的,这些概念包括以生存在社会中为目的、为所有自由政府的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正当程序原则代表了我们国度在自由和社会需求之间构建的一种平衡,我们国家是建立在尊重个人自由的假设基础上的。因此,宪法条款之绝对命令的特征必须在比特定条款的更广的语境中才能获得,这一语境并非文字的,而是关于历史和目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障的自由不能仅限于宪法在其他地方规定的特殊保障的准确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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