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和美国基本权解释比较研究
刘国
【摘要】基本权在
宪法中的核心地位以及
宪法对基本权规定的抽象简洁性,使得基本权解释成为
宪法释义学的核心部分。德国和美国作为当今相对发达的宪政国家,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基本权解释的判例,两国对基本权保障的诠释及方法论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论证,丰富和发展了基本权解释的理论。尽管两国的基本权解释存在一些差异,但两国的释宪者都充当着基本权利卫士的角色,只是殊途同归而已。
【关键词】基本权;
宪法解释;方法论
【全文】
由于
宪法往往宣布的是一些基本原则,因此“对
宪法的解释经常比对一般制定法的解释有更大的选择自由。”
但
宪法解释如果不依据
宪法条文本身隐涵的基本原理、
宪法哲学,则大有可能迷失方向。
宪法的基本原理源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在需要,各种
宪法解释方法能否成为一种真正有效的方法,最终都可以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
宪法基本权作为检验标准。“人权保障乃人类文化体系中的最高准则,也是当今先进文明社会共同的准绳,故
宪法解释必须对此价值秩序做必要的考量,乃属当然之理。”
基本权释义学不仅是
宪法解释学的一个必然的和核心的内容,而且是
宪法解释学区别于一般法律解释学的关键之点。
一、基本权在宪法解释中的地位
宪法的终极目标无疑是保障基本人权,宪法的解释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基本权利的解释。按照卡尔•斯密特的观点,真正的基本权利只能是个人自由权,原则上不受限制,而国家的干预原则上是受限制的、可预测的、可监督的。
斯密特对基本权利概念内涵的阐述具有古典自然法观念的背景,他认为一切真正的基本权利都是绝对的基本权利,其内容并非来自法律,相反,任何法律干预都属于例外情况,而且属于原则上受限制的、可预测的、受一般规定制约的例外情况。
作为基本权之载体的宪法以基本权为核心内容,宪法核心理论预设了保障基本权利是宪法解释最重要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