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拉德布鲁赫后期思想转变看其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
拉德布鲁赫前期在法哲学观点上倾向于实证主义,他的相对主义对实证主义具有天生的依赖性。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因为不能断定什么是公正的,所以我们必须判断什么应当是合法的。假如真理是不可能的,那么就有必要代之以权威的行为。相对主义属于实证主义。”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的暴政,以及面对战后清理纳粹时期的法律和战俘审判的新问题,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在重心上做出了调整。在法的价值问题上更倾向于正义,主张一种超越法律的公正,否定某些极端邪恶法律的法的属性。这种法哲学观点上的相对主义调整,被许多学者认为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的自然法转向。这一时期的拉德布鲁赫认识到,法律实证主义即使不是纳粹暴政的帮凶,但至少使德国的法学人士丧失了对恶法的抵制能力。拉德布鲁赫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调整了自己法哲学的重心。他认为,“必须在民众和法学人士的意识中打上一个深深的烙印:有可能存在具有如此程度的非正义和公共危害的法律,以至于我们必须否定它的有效性和法的特性。”
围绕着拉德布鲁赫前后期法哲学思想的转变,存在颇多非议,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转变反映了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理论的混乱。我们认为,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思想的转变,完全合乎其相对主义的法哲学思维逻辑。拉德布鲁赫在1946年引起巨大轰动的“法律不公正”无效之学说,从根本上说不过是他早年构想的法律概念之结果,他仅仅改变了重点而已,即在早期这个学说侧重于法的确定性,在晚期则强调实体正义。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哲学,不同于传统的实证主义或自然法之处在于,他的法哲学是个开放的体系,而非传统法哲学的封闭的体系。在对拉德布鲁赫进行评价和定性时,不能采取非此即彼的线性思维方式,即或者认为拉德布鲁赫是自然法学者,或者认为其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其实拉德布鲁赫既不是自然法学者,也不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他是相对主义者。相对主义才是对拉德布鲁赫法哲学最好的概括和表述。他不同于自然法学者,因为他对实证主义具有亲和性,这是他作为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学者的必然使命;他不同于法律实证主义者,他的新康德主义哲学使他注重超实证的法律基础和正义。可以说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是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超越。
二、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对中国当代法学的启示和价值
(一)有利于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塑造中国法学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