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目的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认为,相对主义并不排斥价值判断,甚至主张价值判断。但相对主义主张的价值判断是在信仰自由基础上的价值多元主义。因而在相对主义看来,法律的目的不是单一而是多元的。不同社会的法律,可以基于自身的价值选择而决定具体的法律目的。法律目的属于价值判断的范畴,具有不可证明性。拉德布鲁赫认为,在整个的经验世界的领域中,只存在三种可能具有绝对真理性的事物:人类个体人格、人类总体人格和人类的作品。我们可以根据它们的基础,来区分三种价值:个体价值、集体价值和作品价值。根据相对主义的原理,任何最终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属于信仰问题,而无须科学证明,因此无论个体价值、集体价值还是作品价值都具有等价性,而无优劣高低之分。不同人在不同价值之间的选择,不存在正确和错误之分。正是基于对上述三种价值的不同选择和侧重,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法律目的,即个人主义的、超个人主义的以及超人格的目的。
上述三种观念都可能成为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可能有的法律侧重于个人主义,有的法律侧重于超个人主义,有的法律侧重于超人格的文化。这取决于他们的价值判断的选择。相对主义尊重所有的基于自己独立自主的选择,并鼓励人们捍卫自己的价值选择。
4、民主法治思想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认为,民主是建立在相对主义基础之上的。相对主义所倡导的文化、价值多元主义是民主制度建立的前提。可以设想在缺乏尊重和宽容的集权专制社会中是不需要民主作为社会统治方式的,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意志同样可以凭借权力实现统治的秩序,这是以牺牲社会思想无限多样性为代价所追求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的秩序。而民主制度所追求的秩序,则属于另外一种类型。它建立在尊重和包容基础之上,承认不同人观点和思想的差异,并尊重这种差异和分歧,力图通过各种观念、思想的交流和沟通,以获得多数人的共识,并贯彻这种共识,以实现对社会的统治,实现社会秩序。这种民主是相对主义意义上的民主。
拉德布鲁赫认为,任何政治观点都是不可证明的、不可驳回的。由于没有任何一种政治观点可以证明,所以它自然会遭遇所有别的政治观点的斗争。由于没有任何一种政治观点可以完全被驳倒,所以它自然要得到所有别的政治观点的尊重。这里的尊重与斗争,正是相对主义的品德所在,因此民主有着相对主义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