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在拉德布鲁赫庞大的法哲学理论中,相对主义是贯穿其理论始终的基本线索。
1、法律理念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从相对主义出发,主张价值多元主义和价值相对主义,这首先体现在其对法律理念的理解上。拉德布鲁赫主张法律的价值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即法律的理念由三项价值构成: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在这个法律理念的价值序列中,没有任何一项价值占据绝对的、排他性的主导地位,但这三项价值也不是等同排列的,根据具体的条件和环境的不同,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可能侧重于其中的一个,这是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的必然要求。
拉德布鲁赫认为,普适的法律的理念是正义和法的安定性,任何法律都必须满足于正义和安定性的要求。而相对主义的法律理念在于法的合目的性,同时相对主义的法律理念还在于法律理念三个基本成分之间的等级关系。也就是说,根据相对主义,不同国家可以在个人主义、超个人主义和超人格观之间进行不同的选择,同时根据不同的环境和历史条件决定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三者在法律理念中的等级关系,而这就是所谓的相对主义。
尽管相对主义并不强调对法律价值等级序列作出最后抉择,拉德布鲁赫也没有对此价值序列的等级进行阐述,但拉德布鲁赫还是有自己的倾向性。他认为:“给法律观点之间的争议做出一个结论,比给它一个正义的、合目的性的结论更重要。”从这一角度出发,拉德布鲁赫更加侧重于法的安定性。
2、法律概念中的相对主义
拉德布鲁赫对法律概念的分析,采取了关涉价值的立场。即把法律作为介于现实与价值之间的文化事实进行探讨的立场。他说:“我们便将法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作为人类的杰作,它既带有尘世的重负,也具有天堂的引力。”因此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文化的概念,是一个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概念,是一个有意识地服务于价值的现实的相对主义概念。因此拉德布鲁赫法律界定为:法律是一个有意识服务于法律价值与法律理念的现实。
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概念,超越了实证主义法概念和自然法。表现在:首先,他的法律概念不是实证主义的,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只是说,法是一个以正确的形式制定出来的、不管内容如何的规范之总和。但拉德布鲁赫反其道而强调,惟有那些与正义相连,并朝着正义的规范,方具有法的品质。其次,他的法律概念也不是自然法的,因为“正确的法”不等同于绝对的法价值、正义,根据拉德布鲁赫的相对主义价值理论观,自在之价值只属于精神世界,而不归属于现实世界。在拉德布鲁赫那里,只存在近似意义上“正确的法”,法律趋向于正义的价值,甚至无限接近于正义价值,但法律不等同于正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