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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德布鲁赫相对主义法哲学及其价值

  

  康德认为,理性存在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两种。实践理性就是通过非认识或非科学的途径,即信仰的办法来把握本体世界的问题。拉德布鲁赫遵循康德的思路,指出:“应然原理、各种价值判断、各种评判不能运用归纳的方法建立在实然论断的基础上,而是运用演绎的方法建立在同类性质的其它原理之上。价值思考和实然思考是独立的、各自在自身的范围内同时并存的,这就是二元方法论的本质。”实然与应然、现实与价值的分离,决定对现实的把握只有通过认识的理性,而对价值或应然的把握则只能通过信仰来进行,而信仰主要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因此,“相对主义属于理论理性,而不属于实践理性。它放弃了证明最终立场的科学根据,但未放弃其立场本身。”正因为相对主义对最终立场即信仰科学证明的放弃,成就其包容和尊重的品德;但相对主义并没有放弃其立场本身,这使得相对主义具有一般哲学和理论所具有的批判能力,能够成为认识和解释世界的工具,因此相对主义属于认识理性。相对主义有能力达到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此种认识和评价以特定价值立场作为前提和出发点,而此特定的价值立场具有不可证明性。因此相对主义能够在实践理性所确定的价值终极立场下,达至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评价,具有理论的品格。 


  

  2、新康德主义价值论 


  

  受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特别是拉斯克法哲学的影响,拉德布鲁赫分析了价值与现实的关系,即对现实进行观察时人作为主体所持有的基本价值立场。拉德布鲁赫认为,人作为主体观察现实一般具有四种价值立场:既无视价值立场、评判价值立场、涉及价值立场和超越价值立场。 


  

  无视价值是自然科学的立场,观察者对观察对象进行客观的、中立的描述;评判价值是价值哲学的立场,观察者从一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利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对象进行评价或描述;涉及价值是文化科学的立场,其介于无视价值和评判价值之间;超越价值的立场是宗教的态度,其重心在于宽恕一切,肯定一切,而不同于无视价值的麻木的冷漠立场。 


  

  受新康德主义价值观的启发,拉德布鲁赫在二元论区分现实与价值的基础上,于现实与价值之间引入了关涉价值的概念,从而使二元方法论发展到相对主义的三元方法论,实现了从二元方法论向三元方法论的飞跃。拉德布鲁赫认为,二元方法论要求实然与应然、现实和价值的独立和分离,主张从实然或现实中,不能推导出应然或价值,应然或价值只能用演绎的方法从更高层次的应然或价值中推导出来。但拉德布鲁赫并不否定实然与应然之间、现实与价值之间的密切关系,同时整个世界也不是理性所设想的那样一分为二,要么现实和实然,要么价值和应然,事实上,企望世界上没有除不尽的余数是惟理主义的幻想。在现实与价值之间,还存在第三类事物,它介于二者之间,既具有现实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这种第三类事物就是涉及价值的现实,即文化,法律就属于这种涉及价值的现实,因此法学就是一种文化科学。这就是拉德布鲁赫的三元方法论,即在现实和价值之间,加入了第三类事物,即涉及价值的现实的文化。此三元方法论构成拉德布鲁赫全部法律思考的基础,但此三元方法论在本质上——按照拉德布鲁赫自己的说法——仍然是二元方法论,是在二元方法论基础的发展和变形,与一元方法论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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