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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集团与国美电器关于三联商社控股股权之争的法律意见

  
  (三)对“曲线竞拍”的法律认定问题拍卖的初衷在于发挥市场竞争的优势,使拍卖标的的价值得以最大化,并由此得到市场经济规律下的资源配置。故此,应当避免扣“大帽子”,动辄贴上“串通、恶意”等标签。现代法治保护市场主体在资本市场中的经济行为,资本运作及利用合法关联关系进行收购与重组的行为本身并没有善恶好坏之分。三联集团认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利用关联关系联合竞拍违法,笔者认为理由站不住脚。除了以上理由以外,单从股权拍卖的结果看,远高于实际价值的拍卖价款这一事实本身对于三联集团来说并不是一件坏事情,不但没有给三联集团及三联商社造成损失,拍卖本身实际上还使三联集团获利不少。据此,三联集团认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曲线竞拍”行为违法,从而直接造成拍卖无效的观点显然没有多少理论及证据的支持,而其要求各方连带赔偿5000万元损失的诉求则更是无从谈起。 2009年2月2日,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以控股股东名义成功召开三联商社临时股东大会,国美系董事如愿以偿进入新的董事会。虽然三联集团在该次股东大会中对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竞拍的股权提出了异议,认为该部分股权之争仍处于诉讼过程当中,控股股东的合法性仍未盖棺论定,但以本文观之,三联集团提出的本次诉讼实质上结果已定。行文将止,笔者想起了和君创业咨询公司代表小股东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表的有关声明内容,期望着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资源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转移公司资产、损害众多小股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再发生,期望着资本运作的初衷与目的是为了上市公司更好的发展,而不是为了炒作或某些见不得阳光的私益。

  
  三、本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警示

  
  1.增加相关合同文本及免责条款的约定。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时,可以在《权利质押合同》等相关文本中增加规定以下类似内容,即“质押人在此特别声明,质押人已经完全知晓本次出质之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导致质押人丧失控股权或失去原有之股东地位,或可能在质权人依法行使该质权后发生被其他竞争对手收购、控股等不利之后果;如出现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之情形,质权人有权申请拍卖全部之质押物,而不受质押物数量与价值方面之任何约束。质押人特别声明质权人免责。”

  
  2.完善拍卖程序立法,避免恶意阻挠、拖延等行为的发生。笔者注意到,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三联集团持有三联商社约2276万股股权(即三联集团第二轮股权拍卖)的过程中,则连续上演了多次“拍卖秀”,各路人马轮番登场,但从法律方面分析,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点:不具备支付能力、不具备竞买资格及明确违约放弃权利。如第三次流拍的原因是济南市商业银行未交纳拍卖保证金且其本身并无竞买非金融类企业股权的资格,第一、二次流拍则的原因是竞买人事后无法支付相应的股权拍卖款。笔者无法判断其中的真正原由,但作为经验教训,笔者建议在立法方面增加规定拍卖保证金的比例应当不少于拍卖财产的评估总价值,并明确规定因竞买人无法履行拍卖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赋予金融机构一定的拍卖监督权力,加快执行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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