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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集团与国美电器关于三联商社控股股权之争的法律意见

三联集团与国美电器关于三联商社控股股权之争的法律意见


马绪良


【全文】
  
  一、案件背景与事实 2008年初,因贷款担保纠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质押物,即申请拍卖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联商社”)股票 2700 万股(约占三联商社已发行股份的10.67%,为相对控股股份)。

  
  2008年2月14日,该部分股份被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以每股19.9元、总价5.37亿元的“天价”竞买获得。后因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收购了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故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实际上成为了三联商社的第一大股东。

  
  2008年12月25日,三联集团以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超量申请拍卖”、拍卖公司在拍卖时间的设置方面存在“串通故意”、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曲线竞拍等行为违法,属于“恶意申请拍卖、串通竞拍、违法拍卖、掠夺上市公司控股权、打压排挤竞争对手的一场敌意收购、违法收购”为由,将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齐鲁瑞丰拍卖有限公司公司等起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上述股权的拍卖无效,要求判决上述被告连带赔偿损失5000万元,并暂保留其余巨额损失的索赔权利。根据三联商社公告披露,该案于2009年1月8日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定于2009年2月18日开庭审理。目前未有结果。

  
  二、法律争议分析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想猜测和评判三联集团、国美电器等市场主体在资本市场上的恩怨情仇、是非功过。单就三联集团提出的本次法律诉讼而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本案是否具有可诉性(法律程序方面)三联集团股权易主的前提是法院的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据中国法律正常执行案件的法定结果,是公权力的行使后果。三联集团提起新诉讼,并要求法院“确认对原告股权的拍卖无效”,是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结果的否定,从而也从根本上推翻了法院出具的并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拍卖结果及执行结果有法院执行裁定的认定和保护)。因此,三联集团如果对执行结果有异议或认为法院执行存在错误,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而不是提出新的诉讼。从三联集团公布的《民事起诉状》的用词及思路方面分析,三联集团只谈拍卖程序,而不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实际上刻意回避了法院的执行问题,目的显然是想绕开《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再审程序”的障碍,为本次诉讼及其程序的合法性正名。笔者同时认为,三联集团在诉状中提出的5000万元的损失赔偿要求,其目的也仅是想利用民事审判程序中有关“审判级别”的规定,避开原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法院,而直接进入原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否则,笔者大胆猜想,本次诉讼可能都不会被法院依法受理,其诉讼策略的漏洞会立即被识破!认识到这一层面的问题后,如果按再审程序审视本起案件,则三联集团的优势会荡然无存,比如相关权利人可以要求三联集团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担保,数额即2700万股的最终拍卖价款5.4亿元,以保障再审可能胜诉后各方权利能够返回并正常恢复到原始状态!而此点恰是原告三联集团的软肋。同时,三联集团的对手此时已变成了强大的法院及其公权力!并且,从再审的程序及法律规定方面看,三联集团也没有什么优势可言(此部分暂不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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