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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

  

  “善意”是许多民事规则的构成要素,如“善意占有”、“善意第三人”、“动产善意取得”等。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常态,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运用,已经隐含了“善意取得”机理,因为“善意”现象表征的逻辑归结,恰巧与“无因性”规则的应用相吻合。想寻求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共同生长的机理,只能是一种妄想。 


  

  “恶意失权”制度是对物权变动公示力、公信力价值取向的补正举措。这种补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制度通过排除“恶意取得”行为效力,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内在缺陷。无因性体制下,受让人依法律程式普遍获得权利外像,但个案中如其权利取得缺乏道德基础,法律只能牺牲局部法律规则之尊严来换取伦理道德的正面评判。那种依据物权公示力和公信力而占有特定财产的主体(即使拥有了“法律肯认”之名分),因其主观恶意而不能被确信为法律上的所有人。 


  

  从某种意义上说”恶意失权”制度对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扶助,也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体制内在校正机理之运作结论。 


  

  二是“恶意失权”制度更趋向于维护真实的动态交易安全,以此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体制“绝对化”倾向。无因性体制的确立,表明法律对市场交易的维护转移于对受让人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并由此形成了普遍保护“动态交易安全”模式。如前所述,该模式对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很有帮助,并有益于“政权信赖力”的扩展与延伸。但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模式由于过分强调物权变动公示和公信效力,往往会使得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变得“绝对化”,并有可能给那些有意损害他人财产权利的“恶意”交易行为提供“保护伞”。换言之,物权行为无因性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因为其“完全”和“绝对”之禀性,往往会在运用中出现价值裂痕。因而,权利的变动如果仅仅服从于法律强行规制的变动方式和程序,则可能损害权利主体的真实利益和隐藏于权利背后的社会正义理念,助长“虚伪”、“邪恶”观念的滋生。 


  

  相形之下,恶意失权制度则可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条件下“动态交易安全”被扭曲的现象。 


  

  恶意失权制度所蕴涵的“动态交易安全”,既强调了当事人交易的公示程式和公示、公信效力,又突出了对受让人主观恶意条件下的物权变动行为效力的排斥,从而维护了真实的动态交易安全。 


  

  三是该制度为伦理道德的法律表达提供了观念基础。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基础设立的物权变动体制,因为其内在的绝对化以及过分偏重法律形式的倾向,使其忽略伦理道德对法律的渗透和张力。而“恶意失权”则注重伦理道德在制度中的应用,通过道德的约束力谴责背离善良品德之行径,并通过对被欺凌的行为主体的权利救济,张扬符合道义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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