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

  

  (二)善意取得规则援用的遗憾 


  

  王泽鉴先生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主要功能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德国普通法时代,因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此项理论确有必要,但现代德国民法对善意取得设有明文,足以维护交易安全,就此点而言,物权行为理论可谓已失去存在之依据。
    [6]>事实亦然,善意取得规则因为有顺应道德规则之美誉,且被冠以“维护交易安全”之名,已获得了众多国度立法的青睐。世界多国民法在确立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公示规则同时,普遍建立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然而,我们注意到,善意取得规则的缺憾也是明显的。首先,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认定具有偶然性和主观性。善意取得的认定一般需要经历下列推理路径:第一步,确认债权行为未成立或无效;第二步,依据原因行为的缺损,确认相应的物权变动也不能成立或无效;第三步,受让人“善意”心态的推定;第四步,为了“交易安全”,将未成立或无效的包括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在内的交易过程,经过法律技术转换而予以保护;第五步,受让人获得财产权利,原权利人丧失本该因未成立或无效而回复的财产权。我们注意到,在证实受让人“善意”之前,受让人财产利益因债权行为未成立或无效尚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其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仅是依靠受让人“主观善意”这一结论。而主观善意结论的得出,往往是以法律对证据认同的偶然性和主观性为代价的。 


  

  其次,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往往害及法律的价值取向。一方面,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结论,虽然在外像上巧合性地维护了个案中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力、公信力,却是以否决物权变动普遍的或一般的公示力、公信力为代价的;
    [7]>另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强制性举措,剥夺了原财产权主体物权追及力、物权请求权,维护着市场交易中不具有普遍性的善意受让人“特别财产利益的安全”,却牺牲了“遵从公示规则”这一法律的一般价值取向。因此,该规则实质是一种损害物权变动效力及法律价值取向的制度构造。善意保护规则的援用只会进一步加剧物权变动规则的制度缺损,并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表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