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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

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瑕疵之补正


眭鸿明


【摘要】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而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示和公信力的物权行为理论,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补正物权行为理论的缺陷。
【关键词】恶意失权;物权行为理论;制度补正
【全文】
  物权行为理论对我国现行立法尚无直接影响,但未来的民法典是否采用,这涉及到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我国民法制度的体系构造。我们注意到,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事实上无法解释和调整诸多法律现象。
    [1]>当然,确立体现物权变动公示力、公信力的物权行为理论,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该理论确实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需要的恰恰是这种抽象基础上的理论构造。我们完全可以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同时,通过其他制度对其进行矫正,以弥补该理论之弊端,使其具备更丰厚的法律价值。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价值重拾 


  

  物权行为理论实质上是基于交易安全之目的和政策上之考量,强化了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法律地位。作为该理论基本内涵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表明,物权行为不以债权行为这一“原因”之欠缺或不存在而受到影响。
    [2]>债权行为从物权行为中被抽离,“原因”超然独立于物权行为之外,只要经过物权变动之法定公示程式,即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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