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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调整

  

  四、反垄断法调整知识产权许可的制度对塑造公平竞争法制环境的正面价值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尽管有保障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以达到鼓励技术创新进而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功能,但如果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也可能诱使权利人滥用权利从而阻碍后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或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因而知识产权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竞争政策等多项公共政策的需要。公共政策考量对于抑制知识产权滥用,平衡先发和后法的技术创新者、技术创新方和技术使用方、经营者与消费者等多方的利益,促进社会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实现等都有积极作用。此外,国外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塑造我国公平竞争法制环境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从完善我国国内立法角度看,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我国在短短二十年间走完了西方几百年才走完的立法路程,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达到了较为成熟的保护水平。造成这种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既有内在的动因,也有外在的压力。如有国外学者认为,“中国引进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动机是来自对外开放政策的驱使,中国需要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取迫切需要的技术和设备。”
    [7]>国内学者则认为,“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需要,毋宁说是由于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
    [8]>中、外技术力量对比的失衡甚至引起了“警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移植的陷阱”的呼吁。
    [9]>相反,在反垄断立法方面,虽然反垄断法被相继列入八、九、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至今尚未出台。缺乏反垄断法作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监护者,这样的法律制度是不完整的,既不利于引导知识产权人正当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形成对自己或他人行为的合理预期,也不利于知识产权许可法与被许可方缔结权利义务较为平衡的的契约,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知识产权权人滥用享有专利权所形成的优势地位,还可能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从而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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