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调整

  

  三、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特殊调整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精神和价值追求等方面的一致性,也存在着内在的冲突与紧张。考虑到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社会功能,反垄断法在调整影响到市场竞争机制运作的知识产权行为时,既原则上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又制定了一些豁免措施,表现出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特殊规制。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反垄断法仅调整会产生限制市场竞争效果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产生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如发明人在获得一项专利后,可以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行使制造、使用、销售等专有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专利权人是否具有支配市场的力量,都不会产生反垄断法上的问题。反垄断法主要调整知识产权许可中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二,反垄断法在调整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时,对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范围的行为,不再进行调整。如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不同的区域内,分别授权给不同的人使用其所有的专利,由于专利法已经明文规定这一项权利,因此美国法院一般均视本项规定属于反托拉斯法适用例外的规定,允许专利权人在授权契约中规定被授权人所可以使用的专利的区域。
    [5]>显然,如果仅按照反垄断法的一般理念,这种做法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划分地区市场的限制竞争协议范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