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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调整

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调整


叶卫平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赋予专有权利使得研究、开发的利益获得内部化,从而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但对权利的滥用也可能妨碍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并最终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初衷。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再调整有助于弥补知识产权法价值功能上的不足和界定知识产权行使的适当边界。该制度的引入对塑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为我国民族工业赢得生存、发展空间有着特别的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法;反垄断法;法律调整
【全文】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近年来得到学术界比较热烈的关注和讨论。但现有研究结论中也存在着含糊或舛误之处。其一是将知识产权界定为“合法的垄断(权)”。立论者并没有明确这是何种意义上的“垄断权”。从文义上看,如果是财产权意义上的垄断权,为什么不将其他的财产权形式统统称为垄断权?如果是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权,为什么会有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再调整?其二是认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仅在例外情况下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这种观点多来自于对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认为该法不适用于行使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的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这种理解与美、欧、日本的反垄断立法、执法现实并不一致。其三是没有从理论上梳理反垄断法对行使知识产权行为调整的界限。大凡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的学者,都会提到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95年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和欧共体委员会1996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协议集体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5条第3款的第240/96号条例》,为什么国外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等会集中在知识产权许可领域?从上述三点疑问看,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都有着进一步澄清和解释的必要。笔者在本文中试图从知识产权许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性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理论基础加以梳理,对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在调整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反垄断法调整知识产权许可的适用边界等问题加以分析、论证,希望在此基础上对反垄断法律制度在调整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中的基本功能作出合适评价,进而对我国相关制度建设产生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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