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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毛巾新闻案”引起的广泛关注、争论和学者的理性思考

  
  虽然二审已经定论,但“毒毛巾新闻案”的争论不但没有消停,反而是越来越激烈,国内专家学者纷纷参与其中,给予关注和更多的理性思考。 

  
  08年1月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电视与新闻学院副院长陈作平教授就曾将毒毛巾事件作为假新闻进行公开点评,认为毒毛巾报道违背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社会责任原则,为了追求功利,将轰动性、生动性放在第一位,而将真实性、社会责任性置之脑后。 

  
  2008年10月,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书记、教授顾理平和教师邹举联合撰写并发表《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需要理性平衡》一文,指出 “毒毛巾”一案的特殊性在于,媒体的监督对象并不是公众人物也不是政府部门,而是普通的生产企业,所监督的问题虽关涉公共利益,但其基本事实出现偏差,而且媒体在调查方法上存在着明显硬伤。对于该案件能否成为一个优秀的判例,它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工作是否具有标本意义,基本持否定态度。  

  
  2008年8月29日和2008年11月5日,香港树仁大学和中国传媒大学博士生导师、著名新闻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先后发表《侵害名誉权案向媒体“倾斜”的恶劣“标杆”――评央视v海龙名誉权案》、《“毒毛巾新闻案”,原告申请再审》两篇文章,认为央视批评是“指鹿为马的新闻批评”并且存在“实际恶意”,法院判决“违法”;并特别指出此案涉及某些基本司法原则和媒体专业规范,特别是近来有关中国“毒奶粉”、“毒鸡蛋”等说法在海外甚嚣尘上,法院又以判决的方式肯定有关“毒毛巾”报道基本真实,其后果难以估量;提出上级法院理应予以重视和过问,正本清源,拨乱反正,以免造成思想混乱,歪曲现有的侵权法原则,影响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 

  
  法院:至今仍自岿然不动,此案判例会产生深刻负面影响 

  
  2008年10月30日,孟林茂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但至今还未发现法院启动再审的回应。 

  
  笔者认为,此案判例会产生深刻负面影响:(一)本案不只是涉及媒体监督权、他人名誉权平衡问题,而是涉及到媒体监督权、他人名誉权和公众知情权三者的平衡和有效保护。公众知情权同样是一项重要公众权利或利益,媒体监督权的不当行使尤其虚假新闻会误导公众,侵害公众知情权并使公众利益遭受巨大损害,纸包子事件、海南毒香蕉事件即如此。(二)法院以司法审判平衡权利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为目的。而“容忍判决”脱离法律规定并随意造“法”,权利界定极度倾斜,其体现的司法理念正好与上述目的相反,与目前党、人民、法律和时代的要求严重悖离。本案司法审判的导向会深刻影响到以后新闻报道的运作,影响到以后同类案件的司法审判。(三)“致癌毛巾”等事件反映出的媒体运作方式以及本案法院自由裁量引发的强烈争议,表明应尽快结束新闻工作者主要以职业道德约束执业行为的时代,以立法形式确立媒体和新闻执业人员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给司法审判判断媒体行为提供一个统一的尺度。相关立法也应明确该类特殊侵权案件应由媒体对所报道事实的依据首先承担举证责任,一味苛责被报道对象来“证实自己不存在被报道现象”本来就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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