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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毛巾新闻案”引起的广泛关注、争论和学者的理性思考

“毒毛巾新闻案”引起的广泛关注、争论和学者的理性思考


苏跃龙


【摘要】“毒毛巾”新闻案,法院以“容忍判决”认定新闻真实,企业对媒体苛责应予必要容忍,为此,引起社会轩然大波。新闻业界一直将“毒毛巾新闻”视为“假新闻”样本,社会各界强对立性的争议又彰显出案件的典型性意义,专家学者否定该新闻的真实性和此案标本意义,指出上级法院应主动正本清源,拨乱反正。但法院至今仍自岿然不动,笔者认为,此案会产生深刻负面影响,故撰此文。笔者认为,媒体监督应实现与名誉权、公众知情权三者平衡,法院司法审判理应保障该种平衡,以达到平衡权利冲突,实现社会和谐之司法目的;该案突现相关立法的缺限,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全文】
  
  事件回顾:一份容忍判决引起社会轩然大波 

  
  2007年3月24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播出题为“都是染料惹的祸”的节目,报道晋州海龙棉织厂毛巾价格低廉,并且在使用含强致癌物染料的染厂染色,得出结论“劣质毛巾暗藏强致癌物”。节目播出后,其他不少媒体据此报道海龙厂毛巾含有致癌物,海龙棉织厂受到处罚,毛巾被查扣,执照被收走,并被停止供电。海龙厂关闭。 

  
  但事实真相是:海龙棉织厂因从未与被报道使用致癌染料的染厂发生过业务,其毛巾被扣押后,倒闭了的海龙厂厂长孟林茂拿自己的毛巾去做了一个鉴定,主管部门检验他的毛巾只是PH值不合格,并不含致癌物质。业主孟林茂将央视和大众科技报分别诉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央视和大众科技报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诽谤内容”,驳回了孟林茂的诉讼请求。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4月9日,二审法院又判决驳回孟林茂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做出一个在业内引起强烈争议的“容忍判决”:北京一中院认为,央视和大众科技报的报道,是基于部分毛巾生产企业使用有害染色剂的社会现象,针对毛巾染色环节和染料使用问题所做反映,并不针对孟林茂的海龙厂,也不直接指向孟林茂的海龙厂。所抽检毛巾未检出致癌物,但并不能证明孟林茂此前所生产的所有毛巾没有质量问题。毛巾不合格虽与含致癌物质无关,仍可证明海龙棉织厂毛巾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毛巾产品涉及公众利益,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对于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央视和大众科技报的报道行为,属于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其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诽谤内容,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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