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著作权的性质

论著作权的性质


王利民


【摘要】我国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 著作权的性质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笔者通过对著作权中所谓“人身权”的理论分析, 认为著作权的性质是由它的客体特征或者调整对象决定的, 著作权关系是财产关系, 著作权的客体是统一的无形财产——作品。基于著作权客体的财产性和统一性, 以作品这一“财产”而非以“人身”为客体的著作权, 其内含或性质只能是财产权, 所谓的“著作人身权”在性质上根本就不是人身权, 而是财产权或财产权的一项权能, 都统一于著作权并归于财产权的范畴。
【关键词】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
【全文】
  
  所谓著作权的性质,简言之,即著作权到底是什么权利。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归属,另一方面是著作权的内含。我国《民法通则》把著作权纳入知识产权,归属为民事权利。这一点无须探讨。关于著作权的内含,也就是著作权是单一的财产权,还是具有双重性,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两权一体”的问题。在版权法最早产生的英美法系国家,版权属于无形财产,是既可以转让,也可以在作者死亡时被继承的一种财产权。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也没有“著作人身权”的提法,甚至根本不规定我们所谓的“人身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指出,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并没有明确其所列著作权中哪些是“人身权”。对此,理论界普遍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著作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权一体”,并已成通说。然而,对这一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实际上值得探讨说明。笔者不敢苟同,认为著作权的内含或性质是财产权,所谓的“著作人身权”在性质上根本就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或财产权的一项权能,“两权一体”说不能成立。现就此不揣冒昧,作以论述。为了阐明问题,我们应当首先明确“人身权”的定义。在民法上,人身权是和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最基本特征,是“它与特定人身的不可分离性”,法律表现为不可转移性和不可约定性。这一特征,是权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无论如何都无法分离,而不是由制度所规定的,事实上可以分离。对人身权的这一基本观点,是笔者论述著作权性质的一个理论基础。有了这一基础,再论述著作权的性质,标准就明确得多,问题就清楚得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